共同生活二十年無證婚姻被判離
作者:王慶輝 發布時間:2008-01-09 瀏覽次數:1182
本網徐州訊: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卻共同生活了二十年,現男方提出離婚怎么辦?
法院經審理查明,鄒某與晏某于1985年相識后建立戀愛關系,1987年2月,二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便共同生活至今。期間,1987年12月生育女兒,1989年10月生育兒子。
法院認為,鄒某、晏某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2月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因此雙方構成事實婚姻關系。對事實婚姻關系,依照法律規定,經調解不能和好、原告又不申請撤訴的,應準予其離婚。考慮到晏某年紀較大、勞動能力較差且無固定生活來源的實際情況,鄒某應給予其適當的經濟幫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