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卻共同生活了二十年,現男方提出離婚怎么辦?124,邳州法院一審判決準予原告鄒某與被告晏某離婚,原告鄒某于判決生效后分兩次給付被告晏某經濟幫助款1.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鄒某與晏某于1985年相識后建立戀愛關系,19872月,二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便共同生活至今。期間,198712月生育女兒,198910月生育兒子。

法院認為,鄒某、晏某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發生在19942月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因此雙方構成事實婚姻關系。對事實婚姻關系,依照法律規定,經調解不能和好、原告又不申請撤訴的,應準予其離婚。考慮到晏某年紀較大、勞動能力較差且無固定生活來源的實際情況,鄒某應給予其適當的經濟幫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