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英國的保釋制度
作者:姜陽 發布時間:2008-01-02 瀏覽次數:1328
英國是保釋制度歷史最為悠久、保釋立法最為完善的國家之一。在英國,保證被告人出庭接受審判的各種方法在13世紀早期就已經開始采用。1677年,英國議 會通過的《人身保護法》規定:“治安法官應當在被羈押人交納保證金,提供一個或者幾個保證人的情況下將其釋放,保證金的數額由治安法官根據被羈押人的情 況、犯罪的性質、保證其出庭受審的必要限度裁量決定。除非被羈押人實施的是法律禁止保釋的犯罪。” 該法案明確將保釋作為一項基本的法律制度。在20世紀中后期,隨著1995年《刑事訴訟法》、1976年《保釋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臺,形成了英國的現代保釋制度。
在英國法中,保釋被視為被追訴人的一項訴訟權利,其適用對象包括被逮捕人和被羈押人,而有權作出保釋決定的主體則包括法官、警察、司法行政官甚至驗尸官,法官是最主要的保釋決定權主體。
傳統英國法中的保釋條件很寬松,被逮捕人或者被羈押人甚至可以無條件獲得保釋。但隨著控制犯罪理念在英國越來越受到重視,嚴格保釋條件逐漸擴大。同時英國法律中也規定,除非特定情況,被指控犯有叛國罪的人、犯有殺人或強奸罪的被告人不得保釋。
英國保釋制度也包括人保和物保,但英國法還規定了一種特別的保證形式即具結釋放,指某人在法官或者治安法官面前簽署保證書或承諾書,保證自己實施或不實施 某一特定的行為,或者將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履行該保證書或承諾書的制度。當然如果被保釋人違反法律規定的保釋義務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不僅如此,根據英國法律規定,如果某人作為擔保人承擔保證被保證人自動歸案責任及補償責任,若被保證人未能歸案,則該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