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銀行催告函從天而降,債務人大呼冤枉,否認貸款事實。貸款人、銀行各執(zhí)一詞,互不相讓,事實真相撲朔迷離。近日,無錫市南長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蹊蹺的抵押合同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錢軍、段玉梅共同訴稱,2006年1月,夫妻倆購置了住房一套,2006年10月下旬莫名其妙地收到了銀行的催告函稱:“錢軍、段玉梅在2006年3月14日向銀行借款13萬元,并至2006年10月9日已欠到期借款本息7467.40元”。后兩人了解到住房已被銀行作為 “借款合同”的抵押物進行抵押,并有一份“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存檔于房產部門。錢軍、段玉梅聲稱從未與銀行簽訂過借款合同、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更未收到銀行的借款。請求法院判令以其住房為抵押物的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不成立,訴訟費由銀行承擔。
銀行辯稱,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是成立的,請求駁回錢軍、段玉梅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6年1月24日,錢軍、段玉梅與陳慧如簽訂房產轉讓協(xié)議,約定:陳慧如自愿將房產出售給錢軍、段玉梅。協(xié)議簽章處為錢軍簽名,并加蓋了段玉梅私章。雙方在房產部門的轉移登記權屬登記申請書中的接收人落款處為錢軍簽名,并加蓋了段玉梅私章。錢軍陳述整個交易過程,其哥哥錢強均參與。2006年1月26日,無錫市房管局簽發(fā)了房產證。后錢軍、段玉梅在沒有出具任何委托手續(xù)的情況下將房產證及身份證交給錢軍的哥哥錢強去辦理土地使用權證。2006年5月,錢軍拿到了土地使用權證。
2006年3月9日,銀行與自稱是錢軍、段玉梅的兩人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人民幣13萬元,借款人以房產提供抵押,委托扣款帳戶戶名為錢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甲方落款處為錢軍、段玉梅簽字并加蓋了兩人的私章(錢軍、段玉梅對該兩份合同中的簽字及私章均不認可)。銀行留存的兩人提供的資料有:房產證復印件、土地證復印件,姓名為錢軍、段玉梅的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其中該姓名為錢軍、段玉梅的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與錢軍、段玉梅庭審中提供的原件不符)。2006年3月10日,銀行取得了他項權證,3月14日,銀行依約將13萬元借款劃付至戶名為錢軍的帳戶內,嗣后,帳戶內的借款被取走。
法院審理后認為,錢軍、段玉梅在沒有出具任何委托手續(xù)的情況下將房屋產權證及身份證交給錢軍的哥哥錢強去辦理土地證,應視為錢軍、段玉梅對持有房產證及身份證的人的無限授權,授權人錢軍、段玉梅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銀行在借款人提供了房屋產權證、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的情況下,與之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雖然借款人提供的姓名為錢軍、段玉梅的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與原件不符,但銀行在借款過程中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是一種形式審查,銀行履行了應盡的審查義務,不具有過錯,且該兩份合同中段玉梅的私章與房產部門備案的轉移權屬登記申請書上的私章相同,銀行也取得了他項權證,故應認定個人借款合同、個人借款最高額抵押合同成立。法院最終判決駁回錢軍、段玉梅對銀行的訴訟請求。(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