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立法本意談雇員對雇主的責任承擔份額
作者:王揚 發(fā)布時間:2007-12-13 瀏覽次數(shù):126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雇主才享有追償權(quán)。顯然,雇員的一般過失致人損害,雇員的責任不但雇主應當承擔,而且雇主承擔責任后不能向雇員追償。這使得雇主追償時,雇員承擔全額賠償責任失去了基礎。但是雇員究竟要承擔多少責任,則因具體案件而定。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雇員(司機)負有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實踐中一般都認定雇員有重大過失,如另有逃逸情節(jié),則雇員對損害的后果則有故意的成分。因此在雇主追償?shù)倪^程中,雇員承擔的賠償份額因情節(jié)不同而應有差別。另外,因為從事運輸業(yè)是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雇主作為受益人,應承擔一定的風險。同時還應審查雇主在雇員的選任、指示方面是否存在過錯,綜合分析判定雇員的責任。如無其他特殊情況,筆者認為:如司機(雇員)在交通事故中是主要責任,其對雇主的賠償責任按損失的30%左右掌握;如司機在交通事故中是全部責任的,其對雇主的賠償責任按損失的50%左右掌握;如司機有逃逸情況的話,給雇主造成的損失是雇主不能用保險等其他方式彌補的,對雇主的賠償責任應按損失的70%左右掌握,其他責任應由雇主自己承擔。不可盲目擴大雇員的責任,否則不但與立法精神違背,也不符合公平原則,同時抹殺雇員從業(yè)的積極性,不利于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