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濱海法院通過基層組織推薦、個人自薦、審查考核,提請縣人大常委會任命10人為人民陪審員。二年來,人民陪審員共參加審理各類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09件近130人次,占同期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數的12.3%。人民群眾依法行使審判權力在本轄區得到較好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雖然有上述的優點,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的問題

1、人民陪審員法律知識有限、審判經驗缺乏,特別是審理較為復雜的案件時,心有余而力不足,導致其“只陪不審、合而不議”的現象比較突出,導致人民陪審員作用發揮不夠充分。

2、人民陪審員精力有限,既要做好本職工作,還要兼顧陪審工作,以致無法全身心地投入到陪審工作之中;同時,人民陪審員為了做好陪審工作,還要不斷學習法律知識,對其本職工作也有所影響。

3、人民陪審員在各自單位基本上擔當重任,很難請假抽出時間參與陪審,不能及時庭前閱卷,有時甚至不能正常開庭。而且由于人數較少,又因各人民陪審員手中還有不少的事情,導致難以落實隨機抽取參加陪審的制度。

4、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經費保障較為困難。特別是當前訴訟費的大幅減少,導致法院的工作經費尤其吃緊,人民陪審員的陪審補助落實較為困難。

5、在實踐中,有的法官怕麻煩,所以對于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根本不讓陪審員參加,而由清一色的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來進行審理;只讓陪審員參與一些簡單的案件審理,也沒有落實讓當事人申請陪審員參加的規定。在實際中,法官往往在庭審前通知陪審員參加庭審,而沒有就案件的基本情況進行通報,在庭審時陪審員也就是在審判庭上坐一坐,就算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了。

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幾點對策

1、進一步提高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認識。特別是提高基層法官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認識。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一項基本司法制度,是實現人民群眾在司法領域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的重要形式,是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重要渠道。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2、加強人民陪審員法律知識學習。應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有計劃地組織培訓、講座,為人民陪審員學習法律知識提供平臺。各業務庭要負責對人民陪審員的具體業務指導,同時,對有重大影響或有代表性的案件,及時組織人民陪審員旁聽庭審,提高人民陪審員分析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能力。

3、加強與人民陪審員工作單位的溝通。通過與人民陪審員單位的溝通,合理協調好人民陪審員陪審工作和本職工作,盡量減少沖突,為人民陪審員做好陪審工作積極創造條件。

4、將人民陪審員的經費保障納入到縣財政中予以統一保障,解決人民陪審工作中的實際困難。

5、加強人民陪審員考核工作。及時統計人民陪審員陪審案件數量、質量情況,建立包括業績、培訓等內容的個人檔案,加強人民陪審員考核工作。對工作優秀的,充分肯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并及時函告其單位;對工作不稱職的,依法提請人大予以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