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本欲服用保健品調理身體,卻出現持續腹瀉現象,最終引發多種疾病竟醫治無效身亡,那么該保健品的生產廠商和銷售商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因醫院診斷趙某腹瀉原因系直性腸炎,難以認定死亡結果與服用保健品蘆薈礦物晶有因果關系,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趙某家屬要求蘆薈礦物晶的生產廠商某保健品公司和銷售商汪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求。

汪某所經營的蘆薈保健品銷售中心系該保健品公司設立在啟東的直銷處,蔣某系汪某雇請的員工。2006421,趙某家屬從蔣某處購得該公司生產的宣稱具有免疫調節的保健功能的蘆薈礦物晶,并于次日讓趙某服用了約2.5的蘆薈礦物晶,當晚開始,趙某開始出現持續腹瀉。56,其家人將其送住當地衛生院進行治療,入院診斷為急性腸炎、膀胱炎、風濕性關節炎。512,該衛生院邀請本市人民醫院專家對趙某的病情進行會診,診斷結論為:患者腸炎雖未治好,但不致命,病情之所以出現惡化初步診斷為急性肺栓塞、腎衰,系長期臥床所致。同月17日,趙某因醫治無效死亡。經查,趙某生前患有風濕性關節炎,無法行走,常年臥床不起。趙某家屬訴至法院,在趙某出現腹瀉現象后即是銷售員蔣某溝通,但蔣某始終強調這是正常的排毒現象,導致家屬未能采取積極的救治措施,并致趙某死亡,故要求蘆薈礦物晶的生產產商保健品公司、銷售商汪某、銷售員蔣某共同承擔共計損失15萬元的賠償責任。保健品公司和汪某辯稱,該公司具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公司生產的蘆薈礦物晶具有國家衛生部頒發的批準證書,該產品經廣東省衛生防疫站檢驗,屬無毒級物質;且在產品包裝袋上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藥品,食用后如出現明顯腹瀉,請立即停止使用”,公司已履行告知義務,故趙某的死亡與公司的保健品無任何法律上、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趙某的死亡是否與其服用蘆薈礦物晶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首先,公司和銷售商提供的證據充分證明蘆薈礦物晶屬無毒級物質,對人體無害;其次,趙某服用蘆薈礦物晶的事實存在,但其腹瀉的原因醫院診斷為急性腸炎,這由入院診斷結論證明,同時根據醫院病歷記載,趙某在住院期間經治療其腸炎的癥狀已有好轉,雖未痊愈,但其主治醫生與啟東市人民醫院專家會診認為腸炎并不致命,而趙某的真正死亡原因為急性肺栓塞、腎衰,其致病原因為長期臥床所致,這一診斷與趙某生前患有風濕性關節炎,無法行走,常年臥床的情形相吻合,符合客觀實際。由此,趙某家屬提供的證據不足于證明趙某服用蘆薈礦物晶與其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趙某家屬認為,他們是受蔣某及完美公司的宣傳資料誤導才錯失搶救趙某的最佳時機,但生病求醫是一種生活常識,趙某常年臥床,身體已極度虛弱,一旦出現身體不適,其家人更應及時將其送往正規醫院進行治療。然而,根據本案事實情況,趙某于2006422開始出現連續腹瀉后,其家人在未知致瀉原因的情況下,只是與蔣某交涉,直至56方將趙某送住醫院診治。應該說是家屬的行為貽誤了趙某的救治時間,導致產生其死亡的嚴重后果,而生產產商和銷售商在本案中并不存在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