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偉東:論人民法院對涉訴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
作者:于偉東 繆大軍 發布時間:2007-11-06 瀏覽次數:2896
[內容簡介] 本文旨在研究當前我國法院系統常見的涉訴突發事件的成因、類型和基本特征的同時,對如何進行預防和處置涉訴突發事件以及對人民法院如何制定案相關應急預案進行初步的論證,并提出具體的解決思路。其目的是對人民法院建立預防和處置涉訴突發事件的相關機制進行有益的探索,并提供具有針對性的參考意見和建議。
目前,我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潛在的和顯性的社會矛盾進一步激化,各類訴訟活動因此而不斷增多,而人民法院在正常的審判工作中遇到涉訴突發事件已是屢見不鮮,作為訴訟活動的主持者,嚴格預防、妥善處理涉訴突發事件是其不可推卸的責任,這不僅是維護大局的穩定,創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檢驗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
原因
實踐表明,涉訴突發事件與社會公共突出事件一樣,常常是“通過偶然的形式出現,令人難以預料,但按照唯物辯證法的觀點,在任何偶然性的背后,總是有著深刻的必然性在起作用”[3]。
中國改革開放中的不穩定因素以及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是涉訴突發事件產生的內在因素,正如亨廷頓在《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著述中,所指出的那樣,“現代性孕育著穩定,現代化過程卻孕育著不穩定”,現代化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克服社會動蕩的歷史階段”。我國正處在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改革開放的關鍵時期,“新舊體制、新舊觀念的轉換和沖突,必然引起人們的思維方法、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的變化。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經濟利益多樣化,社會組織多樣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必然會觸及社會各階層或群體的切身利益,特別是利益驅動機制的強化,社會分配收入差距的擴大,加劇了各種社會矛盾。不論是深層次上的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還是外層次上的事業觀、權利觀、金錢觀、義利觀,都顯性或隱性的發生著深刻的改變……”[4],成為涉訴突發事件的內在誘因。同時,在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完善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性和不穩定性。“決策不當,判斷失誤,都有可能給國家和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致使競爭失利、企業破產、下崗職工大量涌現,社會保障發展緩慢,貧富差距日益增大。社會經濟不穩定因素的增長引起了政治不穩定的‘共振效應’”[5],這些因素其實已成為涉訴突發事件的社會誘因。
社會不良現象不僅是社會公共突發事件也是成為涉訴突發事件產生的潛在因素。較為突出的是政治上的腐敗現象造成了許多社會不公問題,極大地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引起群眾的強烈不滿,成為人們聚眾宣泄不滿情緒的導火索。其中司法腐敗行為,也是一個重要的成因,常常會直接導致涉訴突發事件的發生。此前不久,安徽省阜陽市中級法院因一起執行案件申請人張子海投訴“黑心法官”薛懿截留其四十萬元執行款,最終形成連鎖反應,引起中央和省、市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在阜陽中院掀起了一場“廉政風暴”,牽出其他與本案無關的多名腐敗法官。[6]一個普通的涉訴突發事件,最終導致六名法官被追究刑事責任和違紀責任,其教訓可謂發人深??!此外,在法院主持的訴訟活動當中,少數審判人員履行司法職責時,所呈現的效率低下、辦案拖拉、態度粗暴蠻橫、工作無謂失誤等官僚主義、自由主義作風,往往引起涉訴群眾抱怨與不滿,也是涉訴突發事件存在、發展、變化的潛在的原因。
分析
一、涉訴突發事件的特點
突發性。“任何突發事件的形成都有一個量變到質變的形成和發展的過程,具有客觀必然趨勢。但是,由于這種質變是通過內因和外因的作用才能實現的、誘發的,特別是這種質變以什么方式,在什么時間或什么地點出現,往往存在著偶然性,常常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這就決定了涉訴突發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態勢和影響深度、實際規模難以完全預測和掌控。”[7]尤其是具備一定人數規模的暴力抗法事件和不計后果的報復法官或當事人的流血事件,往往事先征兆少、暴力程度高、事態易失控。如
復雜性。涉訴突發事件形式多樣、種類繁多。盡管絕大多數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所引起的,但事件所涉及的矛盾往往較為尖銳,起因和演變過程較為復雜,事發后的處置具有較大的難度。
二、涉訴突發事件的分類
根據司法實踐中所掌握的情況來看,涉訴突發事件從其起因、性質、結果等方面進行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因當事人、案外人暴力抗法或妨礙訴訟秩序行為所引發的涉訴突發事件。
2、當事人之間因訴訟矛盾引起的突發事件。
3、因當事人報復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員引起的涉訴突發事件。
4、當事人因訴訟請求得不到滿足而實施自殺、自傷、暴力上訪等過激行為而引起的涉訴突發事件。
5、因法院司法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辦案不公、工作失誤等不當行為,引起的當事人及群眾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導致群體沖突、上訪的涉訴突發事件。
6、因新聞媒體公開報道法院個案審判、執行過程或裁判結論,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涉訴突發事件。在這類報道中,有的基本屬實,有的則是失實,甚至是捏造夸大事實。
預防
根據當前的社會形勢,在各級人民法院均應建立涉訴突發事件的預警機制,其主要功能是通過對信息的收集與監控,及時發現涉訴突發事件的前兆,適時發布預警信號,提前做好準備,及時化解矛盾。國務院審議《國家公共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會議精神明確。“國家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已取得階段性成果,但各種預案還需要在實踐中經受檢驗,不斷完善,當前要重點抓好以下工作:一是進一步完善各類應急預案,特別要抓好基層,包括社區、農村、重點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二是加強應急隊伍和應急信息平臺建設,盡快形成統一指揮。三是組織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指揮和救援人員應急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四是抓好以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為主要內容的面向全社會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增強公眾的危機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9]筆者認為,結合法院的工作實際,參考其他行業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法院涉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主要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1、涉訴突發事件的信息系統。各級法院應當建立專門的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和上報系統,由專門的工作人員負責與上級法院和本院各部門以及地方黨委政府、新聞媒體、社會組織和行業協會進行信息聯絡。及時收集和上報有關涉訴突發事件的信息。
2、涉訴突發事件的咨詢系統。主要負責向上級法院和黨政部門請示匯報,向專業機構或有關專家咨詢相關的專業問題,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信息分析。
3、涉訴突發事件的指揮系統。主要包括成立涉訴突發事件預防、處置領導小組,依據職能劃分承擔有關管轄范圍的職責。這種組織應當是法院常設的綜合性機構。
4、涉訴信訪、申訴的處理系統。涉訴信訪、申訴處置不當,常常也會引發涉訴突發事件,所以法院應當完善涉訴、申訴的處理機制,作為預防涉訴突發事件的系統之一。該系統主要應由法院的立案、紀檢、審監等部門構成,加強對涉訴信訪、申訴的處理,“對經審查發現問題可以解決的,實事求是地立案審查,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要及時通過法定程序進行再審,確有錯誤的,要依法處理和糾正;經審查現階段難以解決、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均無問題的,應該及時通報情況,說明原因,做好工作……要對無理上訪的少數群眾認真說服教育,要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抗,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與安定團結”,[10] 以避免涉訴突發事件的發生。
處置
涉訴突發事件一旦發生,如何處置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如果處理得好,將會消解復雜的社會矛盾,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反之,則可能加劇各種社會矛盾,導致事態的進一步惡化。“我國法院對于突發事件,事前缺乏有效的防范機制,事中僅僅依據一般的生活經驗進行處理;事后仍然沿襲慣常思維,對突發事件瞞而不報或僅僅在小范圍內公開。這種處理涉訴突發事件的模式弊端是顯而易見的”。[11]如
涉訴突發事件,一般發生突然,情況緊急,變數較多,由于法院系統普遍缺少應急預案,故難以找到先例處置依據,但是在處理的過程中仍要把握必要的原則與標準。
一、處理涉訴突發事件的原則
1、依法處置,公平公正原則。法學專家莫紀宏認為“在現代法治國家,為了嚴格地規范在緊急狀態時其政府行使緊急權力,大多數國家一是憲法中規定了緊急狀態制度,給政府的行政緊急權力劃定明確的憲法界限,二是制定該一的緊急狀態法來詳細規范在緊急狀態時期政府與公民之間關系,以保障政府在緊急狀態下充分有效地行使行政緊急權力,同時也很好地限制政府的行政緊急權力,保護公民的一些基本憲法權利不因緊急狀態的發生而遭到侵害”。[14]國外在這方面已有較為成熟的危機法,[15]由于人民法院是國家和社會舉足輕重的司法機關,這就更需要我們依法辦事,以法學為指導,“管理學需要盡快研究突發事件的預見、預警、預報、預案,但更離不開法律的規范”[16]。過去我們在依法處置涉法突發事件時,曾出現過有法不依的教訓,如多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曾共同發過聯合通知,銀行工作人員擅自解凍已被法院查封的存款時,法院執行人員只可與銀行協商解決,不得對銀行工作人員采取強制措施,這使眾多法院在執行查封、劃撥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時遇到了越來越多的麻煩,導致不少原本可以順利執結的案件最終擱淺。因此,在處置涉訴突發事件當中,設立依法處置、公平公正原則顯得十分重要。不宜僅僅為了平息事端,而犧牲守法講理的群體的合法利益,而滿足違法肇事者的無理要求或隨意放棄對其責任的追究(這種喪失法律原則的處置方式在法院系統仍然屢見不鮮,最常見的是一方當事人以自殺、行兇或圍攻法院執行人員的違法方式,最終迫使法院委曲求全,動員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其無理要求),因為這種無原則地息事寧人,會嚴重損害司法的公正和權威。
2、服從指揮,統一調度的原則。處置涉訴突發事件要涉及社會關系往往較為復雜,而參與處置工作的法院部門和人員也往往較多。如果指揮調度不靈,會使整個處置行動陷于被動,因此必須在制定嚴明的制度和紀律,既可遵照執行,保證行動的統一,又可以在事后追究違抗命令者的相關責任。
3、服從大局,共同協作的原則。涉訴突發事件的處理是一個迅速、復雜的過程,必須有本院各協作部門和外界各方面的支持,本院的指揮組、法警隊、辦公室、業務庭、執行局往往是處置涉訴突發事件的分類主體,必須配合默契,服從大局。法院在加強內部協作的同時,還必須爭取諸如社會新聞媒體、醫療衛生、搶險救災等職能部門和社會組織、專業機構進行援助。而全國法院系統之間也有必須建立處置涉訴突發事件的協作體系,在這方面,華東地區近其召開的司法警察協作研討會所達成的工作意見,就很值得提倡和推廣。[17]防治結合,領導干部首先就應該有明確的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哪里出現涉訴突發事件,就由哪一級部門負責,建立分級負責機制和分工負責制。涉及幾個部門的由幾個部門的主管領導負責。在領導負責制度基礎上,誰主管誰負責。
4、群眾利益首位原則。涉訴突發事件的發生會給涉訴公民、法人生產、經營和生活帶來了重大的影響。因此,人民法院在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應把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盡可能考慮便民、利民、安民和穩定社會大局的政治需要。這既符合我們黨的服務宗旨,又符合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工作要求,這應當是處理涉訴突發事件的一條重要原則。
二、涉訴突發事件的處理方法
處理涉訴突發事件是一項艱巨、棘手的工作,作為行使國家審判權利的機關,處在涉訴矛盾的中心,在責任人不僅義不容辭,在實際處理上必須果斷而穩妥,不能有任何的僥幸心理,必須掌握科學、務實的處理方法。
1、及時處置,控制事態。
處理涉訴突發事件的首要觀念就是爭取時間,控制事態的發展。“能否首先控制住事態,使其由熱變冷,由大變小,不升級,不蔓延,是處理整個事件的關鍵。這既是關系整個事件處理成敗的基礎和前提,又是尋找更好的、徹底的處理方法的重要條件。”[18]涉訴突發事件,時間性強,它不允許法院反復研究,也不能夠按照常規先經過調查、取證、請示、研究、論證等程序。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要有爭分奪秒,雷厲風行的作風,同時也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豐富的社會知識和審判工作經驗(敏銳的洞察力和準確的判斷力),首先要有專門人員及時趕在第一時間內,到達事件發生的現場進行即時處置,尤其是針對不明真相的鬧事群眾,要進行正面的疏導與宣傳,爭取大多數,緩解事件的緊張氣氛。
2、迅速調查,制定對策。
控制事態使其不再擴大只是事件處理的開端。“解決事件的根本是調查掌握事件的真實現象,并且透過現象探求本質,找出事件發生的本源。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深入現場,密切觀察事態的發展,廣泛收集聽取事件參與者、目睹者的意見、反映和要求,抓主要矛盾,查主要對象,找主要原因,在全面掌握和認識事件各種現象的基礎上,潛心分析和認識各種現象間和現象背后的因果聯系。在確定事件性質的基礎上,追根求源,找出癥結所在。同時,及時而準確的向上級部門匯報事態發展的情況;有利于政府與公眾的溝通和相互理解,及時化解矛盾,穩定人心。”[19]
3、果斷決策,解決問題。
對涉訴突發事件的解決是整個事件處理的決勝階段。涉訴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結構捉摸不定、極其復雜。決策之前有些情況有先例可供參考,而更多的則是沒有先例和固定的模式可以參照,找不到一般原則、原理或程序作為前提進行推理、歸納。因此,指揮、系統相關決策人員的處置思路、操作程序。就顯得至關重要。多謀善斷,敢于冒風險,敢于承擔責任固然重要,但每一個決策者未必都有這樣的素質,而有一套科學、實際的處置預案,則更為重要。涉訴突發事件的決策方案是在極其短暫的時間里制定出的,不但要講求時間性,而且要講求科學性,要求決策方案簡便可靠,先急后緩,靈活易行。所以設置一套考慮周到、切實可行、便于操作的處置機制,是在任何時候遇到涉訴突發事件都能做到胸有成竹、以不變應萬變的可靠保證。筆者參考國內有關專家的專題研究結果,認為法院的涉訴突發事件處置機制應落實在建立以下的系統:
1、指揮系統:有法定權利的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組成負有權威的指揮部門(一般由法院院長和分管領導以及相關成員組成),負責統率其他系統做好涉訴突發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
2、咨詢系統:根據指揮系統的命令迅速調集人員針對涉訴突發事件的具體細節,研究處置方案,提供指揮系統參考,主要由法院辦公室和相關業務庭的工作人員組成。
3、信息系統:及時收集、反饋涉訴突發事件的相關情況,及其發展態勢,組成人員同上。為了不至于因社會謠言或媒體片面性、失實性報道對公眾產生誤導,而使法院陷于被動,各級法院應當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必要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在上級法院的具體指導下,統一口徑,以正視聽,減緩公眾情緒波動,避免事態激化,挽回不良影響。
4、執行系統:由人員相對固定、訓練有素、反應靈敏、專業化程度較高的隊伍展開具體的處置工作,主要負責控制事態發展、緩和矛盾、化解糾紛。通過執行強制措施、調處訴訟矛盾等方法,使涉訴突發事件盡快平息,一般應由法警隊、執行局和有關庭室的人員組成。
5、保障系統:主要負責提供交通、通訊工具、警械、防護器材等物質設備,由法院負責后勤裝備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組成。
6、支持系統:由指揮、咨詢系統負責聯系新聞媒體、醫療衛生、搶險救災等職能部門或社會組織對法院處置涉訴突發事件提供必要的援助。
三、涉訴突發事件處置的善后工作
對涉訴突發事件的處置不能僅僅滿足于控制事態發展和平息矛盾糾紛。應當高度重視善后工作,盡量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最低目標應當是防止事態的反復或惡化。信息系統應當繼續追蹤和掌握涉訴突發事件發展的相關信息,高度關注分析事件后期的各種異常跡象,指揮系統組織展開相關事件的后期掃尾工作。由執行系統負責涉訴突發事件善后具體措施的落實和執行,其中較為關鍵的環節是相關協議的訂立與執行,在這方面國內有關研究人員對突發性事件訂立與執行相關協議的指導思想,值得參考,正如孫立平所言“一、這是一個由利益沖突所達成的協議,沒有前面的沖突就不會有這樣一個協議,其二、協議所表明的不是一個全勝或者全負的結果,而是一個妥協的產物,應當說,這兩點有非常重要的意思。因為我們過去的社會生活中,一旦發生了分歧和沖突,往往總是用全勝全負的方式來解決。在這樣一種沖突模式中,總是將沖突看作是正確與錯誤的斗爭,總是期待正確全勝而錯誤全負的結局,實際上,在這樣的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中,關鍵的問題往往不是正確與錯誤的對立,而是一種利益的博弈。在這樣的利益矛盾和沖突中,個人服從集體、局部服從全體、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是不存在的。關鍵的問題是通過有規則的博弈,來實現利益的相對均衡和協調”。[20]筆者認為,在善后工作當中,應當制定明確的方案,其主要內容為:1、善后協調組織和人員的確定;2、善后工作中相關物質資源的調配;3、善后工作中所制定的協議的執行;4、責任的追究。筆者贊同全國政協委員胡成中的觀點,“不僅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過錯,而且要追究救援等各個環節中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應當包括對內、對外兩個方面。對內應當追究因司法不公、工作失職、行為不當而引起涉訴突發事件的法院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責任,并追究在處置涉訴突發事件中因工作失職、瀆職的相關人員的法紀和行政責任,一般適用情形為:處置不力、重大失誤、玩忽職守等過錯。當追究引起突發事件、造成事態擴大的公民或法人的違法責任,尤其是對暴力抗法者,必須嚴懲不貸,以儆效尤。其目的是避免因處罰不公而引發新的突發事件。5、處置后的總結。必須是實事求是地分析事情的起因、過程、結果,既要總結經驗,更要總結教訓,以利于為今后在制定相關預案和實際處置涉訴突發事件時,提供有益的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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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許華、鄧卓明:《對領導干部處理突發性事件的思考》,載于《人才開發》2003年第9期第18頁。
[4]許華、鄧卓明:《對領導干部處理突發性事件的思考》,載于《人才開發》2003年第9期第18頁。
[5]許華、鄧卓明:《對領導干部處理突發性事件的思考》,載于《人才開發》2003年第9期第18頁。
[6]詳見:《一名原告的自述:我被一名法官榨干了血汗錢》(半月談2005年第3期)和《安徽阜陽中院法官群體腐敗等現象透視》(
[7]許華、鄧卓明:《對領導干部處理突發性事件的思考》,載于《人才開發》2003年第9期第18頁。
[8]詳見《無錫一當事人惡意持刀砍傷法官》,《人民法院報》
[9]見新華社
[10]見最高院曹建明院長
[11]吳宏:《法院應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見
[12]詳見《南方都市報》
[13]《從湖南永興縣人民法院爆炸案看基層人民法院法官人身安全問題》法律教育網
[14]《重大突發事件與緊急狀態立法?該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法制日報秦平報道。
[15]美國危機管理機制中,國家安全委員會充分發揮了決策中樞的作用,聯邦政府和地方迅速啟動“危機應對預案”,保證了政府職能機構的正常運轉,遏制了危機的擴散和蔓延。俄羅斯危機管理的最高決策單位是聯邦安全會議,主席由總統擔任,成員包括總理、外長、國防部長、聯邦安全局長、國委會秘書、情報局長等下設十二個跨部委局、國際安全局、國防安局、經濟安局、公民權利和社會安全保障局、聯邦憲法安全局等6個局,組織功能可謂十分周密完備。聯邦安全會議既是俄羅斯國家安全決策的最高機構,也是俄總統的權杖。日本危機管理體制以首相為最高指揮官,由內閣官房負責總體協調、聯絡。??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戰略研究中心,陳向陽《國外如何處置突發事件 美日俄模式值得借鑒》,載于《世界新聞報》,
[16]中國人民大學顧海兵:《“非典”突發事件的全息反思[之一]》,見
[17]
[18]許華、鄧卓明:《對領導干部處理突發性事件的思考》,載于《人才開發》2003年第9期第19頁。
[19]許華、鄧卓明:《對領導干部處理突發性事件的思考》,載于《人才開發》2003年第9期第19頁。
[20]孫立平:《突發事件與常規化機制》,載于《中國經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