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2007年10月30日,因在緩刑考驗期內不思悔改,繼續做案,罪犯于某被宜興法院依法裁定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于某是江蘇省濱海縣人,今年5月21日,宜興法院以收購贓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原判已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然而在緩刑期內,于某并未老實做人,9月30日晚,于某在常州市武進區乘人不備盜竊作案2起,竊得轎車后備箱中備胎、酒、衣物等物,贓物價值合計人民幣788元。
10月26日,常州市武進區公安局書面建議宜興法院撤銷對罪犯于某的緩刑。10月30日,宜興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認為罪犯于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實施盜竊,價值達780余元,違反行政法規,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情節嚴重,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遂作出裁定:撤銷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于某宣告緩刑一年的執行部分,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有期徒刑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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