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930,江蘇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郭武、李再平、李完平有期徒刑八年、三年七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16000元不等。

三被告人系湖北省通城縣人,其中李完平系郭武之妻、李再平之姐。法院查明,今年44日至413,被告人郭武、李再平將從外地購得的海洛因分裝成小包,在姜堰城區銷售給張某、周某等人,并由被告人李完平負責記賬,共計賣出海洛因537包,約重10.076。415公安機關從三被告人暫住地收繳塊狀海洛因2塊,凈重為分別5.8825.221,另有包裝好的海洛因186包,凈重3.490,收繳海洛因合計14.593。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武、李再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被告人李完平明知被告人郭武、李再平販賣毒品而幫助保管毒品、記賬,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郭武、李再平在共同犯罪中最先合謀、出資買賣毒品,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李完平在共同犯罪中負責記賬、保管毒品,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郭武、李再平、李完平自愿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本案案情,可對被告人李完平減輕處罰。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