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是思想交流媒體,法官在審理案件中也主要用語言來查清事實,辨明是非,而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由于自己特殊的身份,因此應該有自己的獨特的語言規范,運用語言是否得當,不僅關系到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程度,也關系到法院的整體形象和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法官應恰當運用語言。

而法官恰當的語言,又需要一定的語言調控能力,語言調控能力指一個人隨時隨地調整、控制自己和交際對象的言語行為,使之自然、和諧、有序的能力。

庭審法官的語言調控需要全方位、多層次的立體思維模式和操作運行模式的綜合運用,它分為言辭調控、自我心理調控、和態勢調控幾個交叉的層面。言辭調控指法官對有聲語言如聲音的大小、語速的快慢、語句的完整、準確和法言法語規范化等的準確把握; 自我調控就是法官在庭審中對自己心理、情緒、思維、語言、行為等的掌握,具體要求為不失職、不失言、不失態,它是法官法律理念、能力、經驗、知識、自身價值和法律威懾力的綜合平衡;態勢調控指法官對自己手、臉及其他身體各部位的協調,它是有聲語言的重要輔助手段,并在潛意識中流露著法官的思想和情感。本文試從以上幾方面來進行探討:

一、庭審語言運用規范

(一)語言使用不偏不倚。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法官應保持中立,這是由法官的中立裁判者的角色決定的。

(二)言辭規范、準確、簡潔。法官在庭審中的言語應當做到沉穩有序、言而有據、思維清晰、表述準確、邏輯嚴密。特別應注意庭審中要盡量使用法言法語,不要使用方言及過于繁瑣、含糊不清的語句,力求一語中的,切中要害。             

(三)語速平穩、語調適中、聲音洪亮、吐字清晰。這樣可以體現法官沉穩從容之度,從而使當事人對法官產生信任感,服從法官對庭審進程的指揮。

(四)言辭要合法。審判人員的言辭,除了要求準確、鮮明、生動外,還要求言辭合法。因為審判人員是代表人民法院審判刑、民商事等案件的,審判人員的言辭就是代表人民法院講的、是國家法律的體現。另外,使用言辭的順序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不能在開庭審理階段,就使用法律審理完畢時的言辭;也不能在法庭調查階段,就叫訴訟雙方去辯論;更不能在案件審理階段,就告訴當事人案件處理的結果。

(五)尊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作為審判人員,可以指揮法庭審判,但是態度不能粗暴,更不能諷刺挖苦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二、庭審中法官言辭的調控  

(一)善聽慎言。庭審中,法官的職責是組織好庭審,讓當事人充分闡述各自的觀點,因此,法官的言語不宜過多,而要認真傾聽當事人陳述,鼓勵雙方當事人相互發問,并從中仔細探明事實真相。在當事人、證人、鑒定人陳述不清時,可適當發問,但要注意不要對一方當事人集中進行過多發問,而使該方當事人產生不公正的感覺。另外,在主動發問時避免使用帶有傾向性或結論性的語言。

(二)及時掌控庭審氛圍。法官要通過自己中立的言詞,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的話語權,制造公平、公開的庭審氛圍,讓各方當事人平等地發言、提問,如非必要,不要打斷當事人及代理人的陳述,但要注意及時制止他們與案情無關的煽情發言,以避免其他當事人或旁聽人員因受鼓動而情緒失控,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

(三)適當通過發問緩和當事人情緒。在某些矛盾激化或群體性案件中,當事人或利益相關的旁聽者的情緒往往會非常激動,在開庭前就主觀認為法院會出于種種原因不支持他們的請求,因此,在庭審中與法庭態度極端對立,甚至吵鬧,嚴重妨礙庭審秋序。此時,法官除事發時及時制止外,還可隨機應變,先行通過自己的言語來平息當事人對立的情緒,以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

(四)根據當事人情況區別對待。由于我國當事人個體之間的法律知識和素養存在差別,因此,法官不能絕對的超然中立,必須靈活運用語言,對庭審的進程進行有效的掌控和適度的釋法,這在群體性訴訟和矛盾激化案件中尤其必要。

三、庭審中法官自我心理調控  

現在,辯論式審判方式的運用使法官由法庭問話的主體變為指導庭審,“聽述”,“聽證”,“聽辯”,“居中裁判”的“第三方’和庭審的主持人,其傳統的思維定式、語言習慣和操作方式面臨改革,它除了對法官自身的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外,有效的自我調控能力顯得至關重要。要作到庭審中自我的有效調控,就要注意以下兩方面:                                     

(一)做好心理調適。心理是人類大腦的固有機能,心理活動既受外部環境的刺激,又有內在生理因素產生的影響,社會風氣、個人處境、法官自己的心情、意志、性格甚至天氣、飲食、睡眠狀態等都會對其發生影響。

法官既不能象政治家那樣富有激情,也不能象藝術家那樣充滿幻想與浪漫,冷靜、自信、沉著是法官臨庭的心理基調,也是優秀法官的基本素養。

心理調適可以運用心理暗示法。面對莊嚴的國徽,以自己對法律的信心和嫻熟以及法官追求公正無私的道德觀念來強化自己的自信心,重新思考一下自己的目標和任務;消除對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律師的心理抵觸和心理認同,因為抵觸和認同極易使你背離客觀和公正,走向偏袒和不公。心理學家認為:“靜生智,智生勇,勇生力,力生威。”這是心理調適應遵循的規律。 

(二)注意力要集中。作好自我調控,要注意思維的專一性和獨立性。庭審中法官要全神貫注、心平氣和地投人到庭審活動中去,依靠自己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分析當事人以及訴訟代理人或辯護律師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以及他們的訴訟理由和法律依據,克服以懲罰違法犯罪為出發點的有罪推定的思維習慣以及舊的審判分離、只審不判的審判模式而帶來的形式主義。

四、庭審中法官態勢控制

態勢,在這里指法官庭審語言表達中使用的神態、動作、姿勢以及相應的容貌、舉止等,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庭審時要注意行為的嚴肅性與合法性。法官法庭上的行為代表著法律,其著裝、起坐、位置、說話的先后順序都作為司法符號具有固定的象征意義,所以法官言談舉止不僅要合乎法律,而且要有儀式般的莊嚴與神圣。

(二)面部表情變化不能太豐富,除了必要的記錄外,眼光應隨著講話人流動,或者看著卷宗。

 ()動作要審慎。審判人員在進行審判活動時做出每一個動作,都要審慎,雙手一般要平放在桌子上。爬在桌子上,或者后仰靠在椅子上,面露疲倦之色,以及打哈欠,抖動雙腿,手部動作過大,用手指對一方當事人指指點點等都有悖于法庭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更不允許在法庭上亂說亂動,談笑風生。

()力求自然。在審判活動中,也有要借用坐、立、頭部、眼神和雙手等態勢語言的,但在一定要自然、貼切、恰如其分,不允許矯揉造作,更不允許隨息變換、創新態勢。

總之,庭審中法官的語言運用及其調控能力的培養是一個古老而又重要的話題,它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和操作性,一方面它確實需要一定的技巧,但更多的要從提高法官個人自身修養方面下功夫,要恪守法治理念,提高理論水平,只有這樣,法官語言的運用才能揮灑自如,即所謂“腹內有詩氣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