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97,新沂法院執行局法官通過長途奔襲,終于執結了一起拖欠四年的案件,當申請人拿到最后一筆十萬元貨款時,激動地說:“沒想到法官真為我們追回了貨款,我們本以為這筆賬要不回來了,這下我們企業有救了”。

19984月,福建人張某與我市某農藥生產企業簽訂供貨合同,由該企業長期為其供應農藥,用于其承包的橘園。至20018月,雙方結算張某欠該企業貨款35萬余元,張某與該企業訂立還款協議,約定在20038月前還清。200311月張某因車禍死亡,在此之前仍有30余萬貨款未償還,該企業多次找到張某家屬王某要求償還此款,但王某以該款系張某經手為由拒絕償還,該企業因此瀕臨破產。20041月該企業來院起訴要求王某償還下余欠款,后該案經我院調解,王某同意于200411月前還清。但到了履行期限時,其以種種理由拒絕履行義務,于是原告申請執行,執行法官首先來到王某家鄉調查其償還能力,經過調查,張某生前在當地承包山地1000余畝,種植水果,每年收入50余萬元,張某死后繼續由王某承包種植,且王某在當地有多處房產、兩輛汽車,完全有能力償還,干警在當地法院的協助下,凍結了王某在銀行的存款20萬元,王某在事實面前無話可說,保證在95前交清下余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