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甲與薛乙系兄弟關系。2013年11月,兩人在母親去世后且父親薛老不知情的情況下,達成了父親薛老生養死葬費用全部由薛乙承擔的《父母供養協議》。2014年11月,薛老訴至泗陽法院,要求薛甲支付其贍養費,法院予以支持,判令薛甲自2015年2月起每月給付薛老贍養費350元。薛甲在支付薛老贍養費9200元后,將薛乙訴至法院要求追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父母供養協議”免除了薛甲對父親薛老的法定贍養義務,又未經被贍養人同意,違反老年人意愿,應屬無效協議。薛甲不得依據無效的“父母供養協議”行使追償權,遂判決駁回薛甲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贍養義務是成年子女對父母的法定義務,該義務是依據特定的身份關系而產生的,具有人身性,屬于專屬義務,不可轉讓,不得隨意免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成年子女之間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應經老年人同意,且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此,成年子女之間簽署涉老年人贍養協議時,應從保障老年人權益出發,征得老年人同意,并在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基礎上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約定,確保老年人能夠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