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即將成年的兒子在家服毒身亡,悲痛欲絕的母親為此取得前夫4萬元欠款承諾,前夫事后卻悔約拒不付款,該筆承諾債權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824,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法院通過對一起蹊蹺債務案件的審理,對這一問題作出了肯定回答,最終判定4萬元欠款承諾有效,前夫須全額支付欠款。

家住通州市十總鎮的葛燕年近四十,十余年前與本地人馬鋒相識結成伉儷,起初幾年,馬鋒在外做木匠辛苦掙錢,葛燕在家經營理發店,服侍公婆,照管兒子,夫妻倆恩恩愛愛,一家也和和睦睦,日子過得很恬意。但近年來,不知何故,婆媳生隙,致使夫妻倆也產生矛盾,之后矛盾越鬧越大。最后,葛燕無奈走上法庭,與馬鋒離婚。離婚時,談到子女撫養時,懂事的兒子違心的選擇了與父親共同生活,然而,父親常年在外做活,平時關心照顧不周,這也埋下了禍根。今年1月,一場悲劇發生,兒子在家想不開,做出了服農藥自殺的傻事。葛燕聞訊后,悲痛欲絕,在兒子出殯當日,與娘家親友來到前夫處討要說法,雙方發生糾紛。此后,當地派出所接警數次來到現場,平息糾紛,最終馬鋒向葛燕打下了4萬元欠條。事情過去后,馬鋒卻不再履行當初承諾,葛燕追討無望訴到法院。

庭審中,雙方就該款是否給付發生了激烈爭辯,葛燕方堅持認為,欠條有效,應履行付款責任。而馬鋒方卻辯稱,欠條是真的,但這是在兒子出殯當日,葛燕等人無理取鬧和阻撓,受脅迫才出具的,事實上也不欠葛燕任何款項,因而堅決不同意付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發生親人服農藥自殺的突發事件,不排除在出殯當日葛燕與親友出現過激失當行為,但馬鋒最終出具的欠條,是在公安人員、村委會的同志在場調解,當事人協商妥協的結果,因而,欠條應是有效的。馬鋒單方承諾的債務屬于意定之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葛燕作為權利人據此主張權利的,依法應得到法律的保護。況且,兒子自殺與馬鋒未充分盡到直接監護責任有一定的關系,而葛燕接近中年,失去自小帶大的獨生子,遭受的精神打擊通常要大于其他人,其今后“老有所養”的權利也會受到損害,馬鋒因而給其一定的經濟補償,也是合情合理的。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