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執行工作自身的特殊性決定了執行工作必然要以強制性為主要特征和手段,然而,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背景和社會要求下,解決執行難是否應該尋求新的突破口和著眼點呢。近年來,洪澤法院對此作出了一些積極探索,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主要做法為:

一、思想重視,確立導向。自去年初,洪澤法院就率先提出了和諧執行的理念,并在實際工作中進行切實引導,嚴格要求執行干警確立和諧執行理念,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因人因案而宜,充分運用執行和解措施,做到案結事了,積極追求案件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成立組織,設置卡口。順應和諧社會建設要求,為進一步指導和監督和諧執行工作,該院于去年9月就專門成立了以分管院長為組長、以民、商事審判骨干和執行精英為成員的和諧執行工作指導組。指導組定期討論案件,遇有需采取強制措施的案件,承辦人必須先報指導組討論研究。這樣既加強對案件執行的指導,又從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強制措施的不適當運用,從機制上為和諧執行提供了保障。

三、放水養魚,促成和解。針對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民間借貸類案件執行標的大,加上被執行人往往在事故中人身、車輛也有損失,履行能力有限,如果采取強制措施,案件容易出現僵局,不僅被執行人失去了再生產能力,申請執行人實體權益也難以實現的情況,該院警因勢利導,在耐心做通雙方當事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督促被執行人提供財產和擔保人,制定履行義計劃。

四、加大力度,促成和解。針對有的被執行人及其親屬對執行存有僥幸心理,該院窮盡執行措施,積極查找被執行人財產,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逐一甄別。對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實施查封、凍結、扣押財產。對被執行人假離婚以逃避債務,依法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親屬懾于法律威嚴,同意履行義務,但一時履行又比較困難,抓住時機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促成執行和解,并要求被執行人提供擔保。

五、借助外力,促成和解。一是積極加強與外部的溝通協調。對于涉府、涉企、涉村案件的解決,首先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加大協調、溝通力度,努力依法保障申請人權益的前提下,運用非法律手段解決糾紛,努力保障和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二是積極借用案件當事人親友的力量促成和解。對于有的雙方當事人本是親戚或者朋友關系的案件,執行干警借用雙方的親屬做工作,事情往往收到很好的效果。三是借用基層組織力量促和解。農村土地承包類案件,雙方當事人為土地糾紛各不相讓,執行的難度較大,基層組織對雙方當事人的矛盾非常了解,請基層組織協調,案件比較容易執行。四是借用人民調解員促和解。人民調解員有豐富的工作經驗,他們做工作寓情于理、寓理于法,做到了情、理、法交融,雙方當事人比較容易接受,很多的離婚、贍養案件經人民調解員做工作都得到了很好地解決。

自去年以來,該院運用執行和解,成功執結案件126件,其中重大疑難復雜案件39件均未動用強制措施,為債權人實現債權950余萬元,和解執行的案件占37.8%。自去年以來,該院運用執行和解,成功執結案件126件,其中重大疑難復雜案件39件均未動用強制措施,為債權人實現債權950余萬元,和解執行的案件占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