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訴訟費用敗訴方承擔的例外情形
作者:徐曄樺 發布時間:2007-08-13 瀏覽次數:1408
敗訴負擔訴訟費用是國際上公認的原則,但是從訴訟費的審判性分析,因案件性質的不同,訴訟結果有的有勝敗訴之分,有的沒有勝敗訴之分。如離婚案件,無論是判決離婚,還是判決不離婚,無勝敗訴之分;再如執行申請費的承擔,被執行人承擔申請費不是敗訴,而是因自己過錯沒有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但也有些案件既無過錯之分也無勝敗訴之分,如破產申請費從破產財產中撥付。這就表明,敗訴方承擔訴訟費原則也有例外情況。筆者對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結合相關理論,認為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的原則不能全面反映征收訴訟費的原則。為此,對例外情況特作如下分析:
(一)受益者承擔訴訟費的情形。這種情形是由訴訟費的財政性決定的,因為訴訟費在財政性方面表現出規費的性質,即受益人交納一定的費用就能啟動程序,其費用由其承擔。如我國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三十七條 “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二)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四)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債權登記與受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五)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第四十二條“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這里基本上不會發生執行的問題,因為在訴訟開始時當事人就預交了申請費或法院已掌握了財產權。”
(二)過錯者承擔訴訟費的情形。這種情形是對訴訟過程中的不當行為而產生的結果。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第四十條“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三)視為敗訴者承擔訴訟費的情形。這里沒有明確具體敗訴者,但根據敗訴理論可以推定為敗訴。第三十四條“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后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第三十六條“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四)提出主張者自行承擔訴訟費用的情形。這是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派生出來的。如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五)依法減免的情形。向貧困當事人提供救助是司法公正應有之意。當然,國家沒有義務為一切貧困當事人提供免費的訴訟,但是在特定情形下,訴訟成為當事人解決爭議的唯一途徑或者為窮盡一切非訟途徑之后的選擇,那么拒絕為貧困當事人提供審判服務就背離了平等保護的宗旨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四十四條“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六)收取原則不明的情形。訴訟交納辦法需確定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的原則,但在具體操作上對有的案件訴訟費承擔既未明確原則,也未明承擔者,而是交由法院決定。如第三十三條“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第三十一條“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對這些情形法院應如何決定呢,筆者認為,應結合考慮當事人的承受能力、在發生糾紛的過錯程度及訴訟過程中的過錯程序等方面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