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保險公司拒賠獲支持
作者:閔長嶺 劉子弦 發布時間:2007-08-13 瀏覽次數:2935
本網揚州訊:向公安部門申請了駕駛證并通過科目考試,但尚未領到駕駛證,是否屬于已取得駕駛資格?在一般情況下,這個問題也許不值得深究。但是,如果在這個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這個問題的答案便成了保險公司是否賠償的關鍵。因為法律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江蘇省江都市44歲的樊春平就碰到了這個情況,保險公司以其未取得駕駛資格拒賠。
2006年8月,樊春平為其所有的蘇KZZ149號二輪摩托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為6萬元,保險期限自
事故發生后,樊春平賠償了于愛平6000元,其余損失未能賠償,但告知其投保了交強險,可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故于愛平和其兄于華林訴至江都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認為樊春平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未取得駕駛資格,其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依法可以拒賠。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樊春平于
江都市法院認為,樊春平申請了駕駛證,并通過科目考試,事故發生時,系公安部門在制證過程中,應認定為樊春平已取得駕駛資格,故對保險公司的主張,依法不予采信。江都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于華林、于愛平58455元。
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于
揚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機動車駕駛證是證明駕駛員具有駕駛某種機動車資格的法定證件。我國法律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即對機動車的駕駛實施法定許可,只有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才能視為取得該型機動車的駕駛資格。樊春平駕駛證上的初次領證時間為
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由于樊春平在事故發生時未取得駕駛資格,故保險公司依法應不承擔賠償責任,于華林、于愛平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于華林、于愛平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