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向公安部門申請了駕駛證并通過科目考試,但尚未領到駕駛證,是否屬于已取得駕駛資格?在一般情況下,這個問題也許不值得深究。但是,如果在這個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這個問題的答案便成了保險公司是否賠償的關鍵。因為法律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江蘇省江都市44歲的樊春平就碰到了這個情況,保險公司以其未取得駕駛資格拒賠。2007615,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一審法院僅憑樊春平申請駕駛證及參加考試的事實,即確認樊春平已取得駕駛資格,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保險公司拒賠獲終審支持。法官提醒廣大駕駛車輛人員,沒有領到駕駛證不要上路!

20068月,樊春平為其所有的蘇KZZ149號二輪摩托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為6萬元,保險期限自200683零時起至20078224時止。

2006910上午7時許,樊春平駕駛蘇 KZZ149號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江都市樊富路四號橋東首時,與于愛平駕駛的蘇 KHY173號二輪摩托車發生事故,致于愛平帶乘的母親陳小妹受傷搶救無效死亡。928,江都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第 06012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于愛平與樊春平負事故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樊春平賠償了于愛平6000元,其余損失未能賠償,但告知其投保了交強險,可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故于愛平和其兄于華林訴至江都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認為樊春平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未取得駕駛資格,其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依法可以拒賠。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樊春平于200684在江都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申請“E”型駕駛證,科目一考試合格,并于2006916取得“E”型駕駛證。

江都市法院認為,樊春平申請了駕駛證,并通過科目考試,事故發生時,系公安部門在制證過程中,應認定為樊春平已取得駕駛資格,故對保險公司的主張,依法不予采信。江都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于華林、于愛平58455元。

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于2007416向揚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揚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機動車駕駛證是證明駕駛員具有駕駛某種機動車資格的法定證件。我國法律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即對機動車的駕駛實施法定許可,只有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才能視為取得該型機動車的駕駛資格。樊春平駕駛證上的初次領證時間為2006916,即在交通事故發生之日,其尚未取得駕駛資格。原審法院僅憑樊春平申請駕駛證及參加考試的事實,即確認樊春平已取得駕駛資格,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由于樊春平在事故發生時未取得駕駛資格,故保險公司依法應不承擔賠償責任,于華林、于愛平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于華林、于愛平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