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街邊,小路上,不知你是否被鬼鬼祟祟地問過“手機要不要”,法律告訴你,貪便宜有風險,還是別要的好。近期,吳江法院審結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惡意低價收購他人盜竊的電動車,被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阿艷和老四相識于棋牌室,聽打麻將的人說老四會偷電動車。因為阿艷的電動車被偷了,老四便承諾給阿艷搞一輛,低價賣給她,阿艷覺得大好,便應允。幾天之內,老四連連偷得友邦牌電動車、金箭牌電動車各一輛,于是喊阿艷前往領取“戰利品”,兩輛電動車當時的市場價為6454 元,阿艷僅以2000元便據為己有。法院經審理認為,阿艷在明知電動車系老四盜竊所得的情況下進行收購,犯罪所得金額達6454 元,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法官提醒: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是法律嚴厲打擊的犯罪,該罪不僅僅侵害他人的財產權,還妨害司法秩序,同時具有非法謀利和妨害刑事追訴活動的雙重屬性。法律規定,“應當知道”系被告人主觀明知,掩飾、隱瞞的犯罪標的是以行為時市場價為基準,收購或銷贓價格僅為補充。廣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對來源不明的電動車、手機、手表等物件,要謹慎購買,不要貪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