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妨礙人民法院執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的行為有具體的處罰的規定。但是對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面對人數眾多的群體性事件,卻沒有行之有效的方法,只能進行宣傳、教育、思想疏導。執行力量強的時候可以對嚴重妨礙執行的行為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執行力量薄弱時只能撤離執行現場,使執行法院處于非常尷尬的境地,甚至嚴重損害了法院的現象,損害了法律的威嚴。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是法律規定的處罰力度偏輕,不能震懾妨礙執行的行為人。

二是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難以操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追究拒執罪必須移送公安部門偵察。公安部門往往因經費短缺,警力不足而耽擱時間,導致民事執行行為停止,刑事偵查又不能及時進行,往往使此案處于“懸空”狀態。

三是執行人員往往是“單兵”作戰,顯得勢單力薄。

法院在執行群體性糾紛案件中的預防和處理

一是制定執行方案。對較為復雜、疑難有可能引發群體性糾紛的案件,執行前必須有針對性地制定執行方案,預測執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采取的對策。

二是把開展思想疏導工作貫徹到執行工作的全過程。對被執行人開展思想疏導工作是執行工作的必要程序,應貫穿于執行工作的全過程,利用一切時機對被執行人開展思想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同時做好筆錄,把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如實記錄下來。在開展思想疏導工作的同時,還應該熟悉案情;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有關情況,掌握其思想動態、周圍環境和實際環境;理出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摸清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對經過反復的思想疏導,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仍拒絕履行義務的,應及時予以強制執行。總之,思想工作要與強制執行同步進行,相輔相成、貫徹始終。

三是組織強有力的執行隊伍,做到分工明確、各項準備工作充分。到達執行現場,應當同時邀請當地派出所、有關單位領導、街道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派人協助執行。強大的執行隊伍可以避免和震懾可能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壓制住少數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

四是強化執行措施。要采取靈活多樣的執行方式和方法,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措施。對有履行能力的債務人,要及時、有效地采取措施予以強制執行;對部分被執行人采取賴、躲、拖、頂等手段逃避執行甚至阻礙、抗拒執行的,確立說服教育和強制執行并存的工作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