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724,淮安市淮陰區法院法官從協助執行單位的銀行帳戶中劃撥了5萬元存款,使得近一年兩起的“死案”得以執結。

一年前,年僅19歲的王某某在淮安市某紡織公司做工時,手被機器“咬”了一口,造成工傷,王某某便開始了爭取賠償的漫漫維權之路。經過勞動仲裁,確定該公司對王某某予以賠償,但該公司拒絕給付賠償款,受害人于是向淮陰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宿遷市某公司向淮安市某紡織公司供應原料,該紡織公司付了部分款后就不再付款,宿遷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后申請強制執行。然而,淮安市某紡織公司玩起了金蟬脫殼,將廠房租賃后便銷聲匿跡,多個銀行帳戶不是空的就是已經銷戶,執行一度陷入了困境。唯一的出路是執行公司廠房的租賃費,可租賃單位卻答復租賃費已付了一年,下一年是否續租還未定下來,執行法官仍是向該單位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并繼續尋找執行線索?;搓巺^法院的法官多次到協助單位都一無所獲,兩起案件的執行陷入了僵局,但法官們沒有氣餒,始終相信事在人為,正義終會實現。718,執行法官再次到協助單位,要求其提供相關材料,終于從中發現線索,即在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協助執行單位分四次向某紡織公司付款近10萬,并且有該紡織公司總經理的簽字,證據確鑿,協助單位明顯存在不協助法院執行的行為,該院經過研究決定對其行為進行處罰,由其承擔繼續協助的義務,在查詢到其銀行的存款后,從賬上劃撥了5萬元。鑒于協助單位事后主動承認沒有協助法院執行的錯誤,法院決定免于對其處罰。通過執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仔細尋覓,巧妙執行,兩件疑難案件得以執結,讓受傷一年多的王某某獲得了賠償,宿遷的公司也得到了原料款。

法官后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并可以予以罰款,其中包括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收入的情形;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在本案中,具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協助義務,人民法院可以對其處以最高三萬元的罰款。協助法院執行是法定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嚴格執行,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