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二人因瑣事產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經當地派出所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賠償方按協議履行了義務。事后,權利方竟以協議上的賠償方簽字非當場簽字為由,否認協議的效力,并要求賠償后續損失。2007713,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狄某與倉某均系江蘇省沭陽縣某鎮同村同組村民。2006106日上午,狄某與倉某因瑣事發生口角,繼而相互廝打,廝打中,狄某致傷倉某鼻部,經鑒定,倉某的損傷構成輕微傷。該糾紛經當地派出所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狄某除先期賠付倉某的2000元醫療費用外,再賠償倉某后期治療費用5723元,一次付清;此次調解后,倉某不再追究狄某任何責任,以后雙方永無瓜葛”。協議訂立后,狄某當時未簽字但事后補簽并按約履行了相應賠款義務。之后,倉某覺得鼻子嗅覺不如以前,又至沭陽縣人民醫院、復旦大學附屬耳鼻喉科醫院診斷、治療,至今無果。現倉某以當初調解協議上狄某簽字為事后補簽為由,否認協議的效力,并將狄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狄某賠償后續檢查治療費用892元及誤工、護理等損失。被告狄某辯稱已按在派出所簽訂的調解協議履行完畢,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被告在派出所主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系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被告已按協議約定履行了其相應賠款義務,原、被告因此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消滅,現原告違反協議,再次向被告主張后續治療費用及相關損失,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稱當時在協議上簽字時無被告簽名,被告的簽名系事后補簽,原告以此否認協議的效力,無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