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法院執行工作實施期限預警
作者:董正遠 陳春銀 發布時間:2007-07-13 瀏覽次數:1110
本網鹽城訊:大豐法院對新收執行案件實行預警制,確保案件在6個月內執結。
大豐法院為切實提高執行效率,今年以來,建立執行案件預警制,要求所有執行案件在6個月內結案。對從立案之日起滿5個月未執結的,由執行督察組向執行員發出案件預警通知書,明確承辦人、執行標的、移送執行時間、預警時間、擬定結案方式、結案時間等等。執行員收到通知后,如無正當事由,必須確保案件在6個月內執結。對因客觀事由不能執結的,必須在6個月內裁定案件中止執行。執行員無正當理由在此期間未能執結的,視情況更換案件執行員,并將案件的執行情況納入年終考核的范疇。預警制度實施以來,大豐法院新收811件執行案件,733件在6個月內全部執行和部分執行,執行標的額3807萬元。230件案件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63件中止執行,執行率比去年同期提高9.54%,平均執結期限比去年同期提前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