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命題,這一命題的提出,便成了當前和今后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發展的主旋律。它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也體現了我們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

談到和諧社會,人們總是充滿期待,因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這28個字所勾勒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種非常美好的社會理想,也是一種和諧的文化狀態。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現代化進程不斷加快的新形勢下,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思想,對于肩負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之責的人民法院來講,就是要牢固樹立“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思想,不斷增強司法能力,堅持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構建和諧社會,對人民法院工作來說是一種機遇,同時也是一種挑戰。

新時期人民法院如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履行肩負的重大責任,如何全面履行法院職能,不斷提升公正與效率,努力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創造新業績,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高效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需要認真探索和不斷追求的重要工作內容。當然,單純地相對于構建和諧社會來說,目前人民法院要解決好如何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保障和服務的問題,最為重要的應是找出法院工作中容易影響社會和諧的突出問題,并針對問題及時地制定對策。現結合司法實踐,對法院工作中易影響社會和諧的突出問題提出研究,并制定對策。

一、當前容易影響構建和諧社會的突出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各種社會矛盾日益突顯,并集中由人民法院處理,法院各項工作的壓力都非常大,尤其是農民工工資、拆遷、破產等中出現的問題日益突出,不僅是人民法院審理、執行中的難題,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所面臨的挑戰性問題,法院對這些問題的處理好壞,一方面會影響到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另一方面會影響到法院的司法形象和公信力,同時亦會影響到和諧社會的構建。大體上法院工作中容易影響社會和諧的突出問題有如下幾點。

1、對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問題。人民法院作為中立裁判的司法機關,其在審判實踐中是否能夠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為民”,便是涉訴當事人和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因為法院作出的裁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和強制力,如果法院不能做到中立裁判、依法辦案,就必然會損害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實現,當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法院的保護時,就會引發新的矛盾和糾紛,甚至會導致當事人上訪,這樣就必然會影響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2、對涉訴信訪的接待處理問題。目前,全社會都非常重視信訪工作,而當前的信訪問題,據不完全統計,涉法信訪的占大頭,如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由于這些企業依法申請破產并得到法院支持后,絕大多數債權人的債權將會落空并失權,工人的權利往往因企業無財產而得不到有效保護,這就必然會引起上訪,且多是集訪,這就給法院工作帶來了壓力和考驗。作為人民法院如何有效地杜絕或減少信訪,便成了法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能否認真、耐心、細致地涉訴信訪問題及時地給予解釋、答復或解決,從而使當事人息訴息訪,對每一位法院干警亦都是一種考驗,因為,全國自上而下都重視信訪,作為基層法院干警,面對來信來訪者如果不能做好有效地息訴息訪工作,將有可能導致當事人越級上訪、重復信訪、集結上訪,這必然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同時會影響到法院的形象,亦當然會影響的社會的和諧。

3、對涉農問題處理的問題。當前,黨中央和各級黨委都把“三農”問題放到了突出位置,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農業不興,國家難興;農村不穩,國家不穩;農民不富,國家不富。我國廣大農村現已有超過三分之一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到非農產業,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力已成為我國產業化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證明了農民工外出務工已成為家庭增收的主要渠道之一,同時也為當地經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涉農的,如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業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問題等亦日益增多,在這個社會的轉型時期,人民法院在農村賴以取信于民的社會政治基礎正在淡化,取信于民的途徑正面對堵塞,在法院、法官還沒有完全適應新形勢和新變化時,面對這些諸多困擾著法院和法官矛盾和問題,尤其是大量的農民涉法上訪問題,人民法院和法官能否正確面對和依法及時地給予解決,便事關著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作為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和法官,如果不能正確、及時、高效地處理好涉農問題,就必然會失信于民,當民心不穩時,就必然會影響社會的和諧以及和諧社會的構建。所以,人民法院和法官,就必須認真思考如何取信于民,在推進新農村建設中發揮司法保障作用。

4、對刑事案件的打擊力度問題。刑事犯罪是直接影響和諧社會構建的重要禍害,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能否有效地對刑事犯罪分子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給予打擊和制裁,這直接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問題,打擊不力就會有人效仿而產生新的犯罪,打擊過度就會讓人失去對法律的信任,所以法院能否做到嚴格依法辦案,從嚴從快地堅持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對犯罪分子予以定罪量刑,就必然是關社會的穩定和社會和諧的構建。

5、解決執行難的能力問題。執行問題,是除刑事案件對被告人執行刑罰外,人民法院工作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問題,也是廣為社會關注和事關當事人權益能否最終受到法律保護的關鍵性問題,所以人民法院能否化解執行難的問題,就成了影響社會和諧的一個重大的突出問題。因為,如果法院不能有效化解執行難的問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會得不到實現,生效的法律文書就會真的成了“一紙空文”,這樣必然會引發新的矛盾和問題。特別是對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法院卻執行無果的案件,更會讓當事人乃至整個社會對法院和法律失去信心。

6、司法審判工作適應和諧社會構建的能力問題。和諧社會的構建離不開司法的保障,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要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有效地發揮司法保障作用,這就要求其首先要了解和諧的內涵和實質,從而適用和諧社會的構建,沒有適應和諧社會構建的認識和能力,就很難對構建和諧社會發揮保障作用,進而會影響到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解決這些影響社會和諧的突出問題的對策。

1、要樹立正確的和諧社會觀。作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要認識到和諧對于人類來說,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但和諧不是唯一的價值;對司法工作而言,和諧不是其所追求的價值的全部,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應當注意全社會的團結、友善,不能過度地強調和諧,否則就有可能損害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要支持“嚴格執法、司法為民”的宗旨,依法維護社會和諧。

2、要提高司法能力,公正高效地審判和執行案件。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六個方面二十八字的精辟概括,其所包含的六個方面內在特征均與法治密切相關,可以說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高度集中和實踐的社會表現形式,故民主法治應位列其首。審判、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職責和任務,和諧社會的主要內容都與人民法院的工作息息相關,因而人民法院在和諧社會構建中應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從而為之提供有效地司法保障。(1)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加強人權保障。沒有穩定的社會秩序,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就是空話一句,和諧社會也就無從談起。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仍有諸如搶劫、搶奪、殺人、傷害、盜竊等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和侵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發生,并將繼續長期存在。打擊、懲處和預防犯罪作為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職責,其就要履行好刑事審判職責。并在刑事審判工作中注重法制宣傳,我們的法官要“走出去”,把基本的法律常識通過普法、以案釋法等形式和途徑宣傳于社會,讓廣大公民知法、守法、會用法。通過案件的審理使“預防為主、懲治為輔”的刑法精神落到實處,達到綜合治理的目的。(2)要積極化解矛盾,營造誠信友愛的社會環境。首先要積極倡導以和諧方式解決各類糾紛和矛盾。民事、行政糾紛大多是因利益調整和權益維護而產生,并非不可逆轉、不可調和。訴訟調解作為“東方經驗”,作為各級法院和法官都要充分地用好,用到位,在調處糾紛時把“和為貴”的思想灌輸到當事人的頭腦和思維中,把調解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把當事人訴訟的實質性問題解決落到實處,做到案結事了,這樣有利于和諧,也利于減輕法院法官的審判、執行工作壓力。其次要善于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面對日益突顯和增多的新型、疑難案件,人民法院要正確地進行平抑,盡量減少利益對抗,要對新頒布的法律深入研究,在不違背立法原意和價值取向的前提下,豐富其內涵,從而平衡各方利益,實現社會的和諧。(3)在解決執行難的工作中,人民法院一要更新執行理念,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扎實地把為人民群眾辦實事、解決實際問題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并樹立效率優先、公正兼顧的理念,把執行效率作為首位的價值目標;二要加強對有履行能力的案件的執行,把執行工作做到實處,杜絕那種片面地追求案件執結率而實際標的未到位的問題,要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從而有效地避免當事人的上訪;三要創新執行工作機制。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應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力量,在機制上要建立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參與、政協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辦的執行工作聯動機制,從而有效地化解執行難,高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法院的司法權威。

3、要增強“三個意識”做到“三個結合”,充分發揮法院在“和諧社會構建”中的積極作用。三個意識,即增強司法為民意識、服從大局意識和神圣職責與使命意識。三個結合,即在法院工作中做到嚴格執法與熱情服務相結合、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結合、加強干警的思想作風建設與增強司法能力相結合。通過提高法官的職業能力和職業素質以及服務意識,從而用“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4、要提高全員重信訪意識,并建立信訪信息預報備案制度,從而有效地從源頭上避免或減少信訪,特別是避免越級上訪。通過制定制度來保障和提高全員重視信訪的理念和意識,使其認真負責的接待和處理好涉法信訪問題,使群眾的合法利益及時、高效、經濟地得到解決,從而來有效地減少信訪,直至有效地杜絕信訪的發生。

5、人民法院要積極地探索保障和諧社會構建的適法的新理念和新方法,把各項工作放在構建和諧社會這個大目標中去研究和部署,以促進社會和諧指導法院工作的開展,從而使法院工作適應和諧社會的構建,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總之,人民法院工作的開展應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執法,開拓進取,大膽改革和創新,依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推動和保障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促進人民群眾生活的安居樂業,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高效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