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提出重新審判的訴訟活動。1近幾年,當事人不服民事生效判決、裁定,通過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再審案件數量逐年增加,人民法院為審查、核實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和原審訴訟案件材料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再審改判率卻很低,浪費了寶貴的審判資源,同時也造成了當前當事人申訴多、上訪多的不利狀況。對此,筆者調閱了阜寧法院03年?05年度審結的所有民事抗訴案件再審卷宗,對其中的相關信息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以發現民事抗訴再審案件的特點、審理中存在的問題并積極探究解決對策。

一、當前民事抗訴再審案件的基本特點

(一)民事抗訴案件受案數量逐年呈上升趨勢。阜寧法院2003年受理的民事抗訴案件為9件,占再審案件受案總數的21.42%,2004年為13件,占再審案件受案總數的 26.53 %,2005年以上升到21件,占再審案件受案總數的42.85 %。

(二)民事抗訴案件的案件類型逐年增多。2003年受理的9件民事抗訴再審案件中,涉及4種類型的案件,其中民間借貸糾紛1件,建筑工程合同糾紛2件,人身損害賠償糾紛1件,以及返還財物糾紛2件;2004年受理的13件民事抗訴再審案件中,涉及7種類型的案件,其中民間借貸糾紛5件,買賣合同糾紛1件,企業承包合同糾紛1件,人身損害賠償糾紛1件,合伙協議糾紛1件,勞務合同糾紛1件,以及財產權屬糾紛3件;2005年受理的21件民事抗訴再審案件中,涉及9種類型的案件,其中民間借貸糾紛8件,買賣合同糾紛3件,農業承包合同糾紛1件,人身損害賠償糾紛2件,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1件,經營合同糾紛1件,租賃合同糾紛2件,離婚糾紛1件,以及返還財物糾紛2件。以上數據表明,隨著經濟的發展,新類型案件的日益增多,案件的審理難度加大,民事抗訴案件的領域有擴大的趨勢。

(三)民事抗訴案件的再審改判率一直較低。2003年受理的9件民事抗訴再審案件中,維持4件,調解1件,撤訴1件,其他方式1件,改判2件,改判率為 22.22 %,其中改判的1件還是因為出現新證據而部分改判;2004年受理的13件民事抗訴再審案件中,維持7件,調解1件,撤訴2件,其他方式1件,改判2件,改判率為 15.4 %2005年受理的21件民事抗訴再審案件中,維持11件,調解2件,撤訴3件,其他方式2件,改判3件,改判率為14.9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近三年的民事抗訴案件的再審改判率維持在20%左右,檢察機關抗訴的準確率不高。

二、民事抗訴再審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部分法官因審判工作和審判作風存在問題,導致當事人不滿而申請檢察院抗訴。一是在裁判文書的制作方面存在說理不透徹、論證不充分等問題,雖不影響實體裁判,但申訴人卻很較真,認為法官可能存在司法不廉潔行為;二是個別案件因在適用法律程序上存在瑕疵或說理部分與裁判結果不一致,導致當事人對實體裁判不滿,認為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三是部分法官在審理案件期間或在信訪接待時,不注意審判形象,工作不細致,宣傳、解釋法律不到位,缺乏一定的耐心,態度比較生硬,使當事人對裁判的公正性產生懷疑而到檢察院申請抗訴。

(二)上級檢察機關將下級檢察機關抗訴案件的收案數量作為業績考核指標 。目前,仍存在部分地方的上級檢察機關對基層人民檢察院抗訴案件的收案數下達硬性指標的現象,抗訴案件的收案數多少直接與單位或部門的爭先創優工作掛鉤,調動了檢察干警挖掘案源的性、積極性,有時直接與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聯系,有些檢察機關還在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民事案件申訴、抗訴受理點”,從過去的坐院等案到主動從方方面面挖掘案源。

(三)部分當事人故意規避上訴風險。當事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后,選擇到檢察機關申訴而不去上訴或到法院申訴,很多是考慮到抗訴案件的再審不需要交納訴訟費用。有的當事人曾直言不諱的說,一審交了訴訟費敗訴了,上訴再敗訴又要負擔上訴費用,還不如到檢察院申請抗訴。自2003年?2005年,我院受理的民事抗訴案件中,約有70%左右是屬于原審未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部分當事人為拖延原生效裁判執行,以達到非法目的。部分從事法律服務的人員素質較差,故意規避法律,鉆法律的空子,與當事人坑瀣一氣,利用在檢察機關一旦抗訴成功,案件就進入再審程序,原生效裁判就立即終止執行。而從立案再審到結案又需要一定的時間,為緩解執行壓力,甚至轉移財產都有可能,從而逃避對生效裁判的執行。在我院2003年受理的9件民事抗訴案件中,民間借貸糾紛1件;2004年受理的13件民事抗訴案件中,民間借貸糾紛5件,買賣合同糾紛1件,計6件;而2005年受理的21件民事抗訴案件中,民間借貸糾紛8件,買賣合同糾紛3件,計11件。這種類型的案件數量雖然逐年增多,但司法實踐中再審改判卻很少。從涉及金錢給付之訴的抗訴案件的審理情況可以看出,不能完全排除上述存在的問題。

三、民事抗訴再審案件增多帶來的問題

(一)浪費了大量的審判和檢察資源。檢察機關依法對民事案件行使監督權,糾正了一些錯誤判決,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于存在片面追求抗訴數而忽視了抗訴質量,從當事人申訴的次數看,有近三分之一是在重復申訴沒有成功后,又到檢察機關申請。人民法院為審查,核實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及原審訴訟案件材料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還是無法扭轉當前群眾申訴多、上訪多的狀況。

(二)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和訴訟負擔。一起普通的民事申訴案件,從向檢察機關提請抗訴,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再到法院作出再審判決,一般要經歷兩級檢察機關的處理和兩級法院的審理。這樣,不僅增加了民事抗訴案件的訴訟環節和訴訟周期,而且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加重了當事人的訴累和不必要的經濟負擔。

四、解決此類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申請抗訴的時限制度和限制抗訴的次數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雖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判決、裁定生效后兩年,超過兩年將不能申請再審,但未對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這往往導致當事人在喪失上訴和申請再審的權利后,通過申請檢察機關抗訴獲得再審。此外,從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嚴肅性角度看,在抗訴次數的限制上,應以一次為宜。

(二)提高辦案質量,改進審判作風。能不能把抗訴案件數量降下來,不能僅靠提高再審案件的工作質量,更重要的是取決于初審案件的辦案質量和社會效果。在一開始審理時,就必須減少失誤,確保案件質量,并把做好當事人息訴工作貫穿于審判工作的全過程,竭力做到案結事了。負責申訴復查和紀檢工作的同志,要把工作中反映出來的辦案質量與辦案作風問題,通過院辦公會和業務座談會及時反饋給院領導和相關業務庭,此外還要嚴格執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這是有效降低抗訴案件數量的基本措施之一。

(三)檢察機關應依法行使民事案件事后監督權。不可否認檢察機關在實踐中,也確實糾正了一些錯誤的生效裁判,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于存在片面追求抗訴案件數量以體現檢察監督力度,而忽視了抗訴案件的質量與社會效果,既浪費了寶貴的檢察和審判資源,又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容易滋生影響社會和諧的因素。對此,檢察機關對當事人申請抗訴的案件應加以必要的限制:一是要嚴格審查是否符合抗訴條件,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堅決予以駁回;二是檢察機關內部不應下達抗訴立案指標,因為法院每年審理的案件數本身不具有確定性,存在問題的案件數同樣更不具有確定性,如果強調抗訴案件多成績就大,必然會出現片面追求抗訴數,而忽視抗訴質量和社會效果。

(四)法院、檢察院應當加強溝通和聯系。法院和檢察院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在工作上有密不可分的聯系,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目的都是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正確性、統一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所以法檢兩院對待民事抗訴案件在思想認識應當保持一致,在工作中應加強溝通,多作一些有益的探討。如最高院為了維護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曾對再審不予改判的情形做了原則性規定:1、原判文書在事實認定、理由闡述、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錯誤、疏漏,但原判文書主文正確或基本正確的;2、原判結果的誤差在法官自由裁量幅度范圍內的;3、原判定性有部分錯誤,但糾正定性問題后,原判結果仍在可以維持范圍內的;4、原判有漏證或錯引、漏引法條情況,但判決結果仍在可以維持范圍內的;5、原判應一并審理,但未審理部分可以另案解決的;6、原判有錯誤,但可以用其他方法補救,而不必進行再審改判的。而近年來檢察機關對以上6種情況仍有提出抗訴,原因就是最高院的這個規定僅是內部規定,檢察機關的同志不一定都能了解,各級法院應當加強這方面的宣傳,可以通過開座談會、研討會等形式,邀請檢察機關共同商議民事抗訴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爭取檢察機關的理解和支持,對發現上述6個情況的生效裁判,可以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法院改進工作,提高案件質量,法院可以通過內部監督機制加以追究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