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簡報(執行專刊)摘發了金湖縣織巾廠寫給省高院領導的感謝信,信中金湖縣織巾廠對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予以了表揚。

金湖縣織巾廠與王廣彬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金湖縣人民法院(1997)金經初字65號民事判決書生效后,金湖縣人民法院自1998年元月起前后4次來揚執行,但均未能執行到位。1998619 ,金湖縣人民法院將該案委托邗江法院執行。邗江法院受托后,多次查找均因王廣彬外出下落不明未果,后對該案作出中止執行裁定。200666,金湖縣織巾廠向邗江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但在執行中調查發現王廣彬已于2001612 將全家戶口遷往貴州省貴陽市,其住房也已賣給案外人徐德林。案件失去了執行的方向。

但執行人員一直未放棄對該案的執行,多次到王廣彬原住所地進行走訪,通過走訪鎮、村干部了解到徐德林與王廣彬之間有親戚關系。得到這個線索后,執行人員如獲至寶,立即趕到徐德林住處,要求其協助法院聯系王廣彬,但徐德林堅稱不知王廣彬在什么地方,執行人員又前后3次找徐德林,做其思想工作,在執行人員的勸說下,徐德林終于說出了王廣彬在貴州的手機號碼。當執行人員電話聯系到王廣彬時,王廣彬感到很不可思議,執行人員電話中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可能要承擔法律后果,最終王廣彬讓其親戚代其履行了全部還款義務。

金湖縣織巾廠為了表示感謝之情,還專程將一面繡有“十載積案一朝結、公正司法曖人心”的錦旗送到邗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