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私掛”案件的執行技巧
作者:馬廣勝、杜芳 發布時間:2007-06-22 瀏覽次數:1898
近年來,隨著機動車數量的增加,涉及機動車作為執行對象的案件也明顯增多,在執行中就機動車提出的執行異議案件也呈上升趨勢。本文特別就執行中普遍存在的公車私掛(特別涉及鄉鎮政府尤多)存在的問題,就爭議的解決和執行技巧淺談自己的粗略見解。
“公車私掛”原是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為規避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管而采取的一種變通措施,這些年來,隨著汽車工業的發展,對汽車的超標問題也漸漸的淡薄下來。但是,公車私掛問題,特別是涉及鄉鎮政府的,成為被執行人逃避債務、規避執行的主要手段。此類案件的執行不能,損害了司法權威,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了極其惡劣的負面影響。因此,應掌握對這類案件的執行方法和技巧,切實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張揚社會的公平正義。筆者認為,對此類案件應采取以下方式:
一是首先到當地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調出該車的車主,即“所有權人”,這些人一般是此單位的專職駕駛員。然后對他們展開秘密的調查,查明購車者的購車能力和資金來源,并要求他們提供繳納契稅及養路費的有關單據。二是到機動車的登記機關調閱檔案,通過對機動車銷售發票的調查,查明購買機動車的資金來源,查清機動車的真正來歷。三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查封被執行人的財務室,對其車輛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在該單位以個人車輛進行報銷的養路費用及加油費、車輛維修費的,并由該單位長期使用的,認定該車所有權系該單位所有,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不予支持。
然而,近年來,一些訴訟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而將車輛登記變更、轉移的現象時有發生,這就要求執行法官嚴格的審查,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執行實踐中,該類車輛大多以買賣為名,訂立轉讓協議。對此類案件的執行,首先要審查車輛買賣的具體時間。審查車輛的買賣是在訴訟前、法院受理后還是判決生效之后。這里要對買賣協議予以嚴格的審查,區別對待,對被行人明知要被起訴的情況下,為逃避債務,將車輛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而轉讓的,法院應依據合同法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對在訴訟過程中故意轉讓車輛的,法院也可以認定其買賣合同無效,對拒不履行造成案件執行不能的可以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在執行中,不少當事人為了使法院不能行使撤銷權,而將買賣協議簽發時間故意提前,可以進行司法鑒定,確定合同的真實簽訂時間,對確實是當時簽訂的,法院應予以認可,及時解除強制措施。對故意偽造的不予認定,造成案件不能執行的,應依據刑法三百一十三條、三百一十四條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