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民二庭今年1至6月,審結民商事案件共計254件,其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有148件,通過撤訴結案的有49件,調解撤訴率高達77.6%。大大提高了審判效率,減少了訴訟成本,探索出一條民商案件調解工作的新路子。

一是嚴格實行繁簡分流,將調解工作貫穿于審判工作的全過程。對證據確鑿,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直接將雙方當事人傳喚到庭,采取簡化其他庭審環節,徑行調解的方式;對于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案件,只要在法庭辯論結束后判決宣告前存在調解可能的都盡可能調解。另外,因證據充分,被告承認起訴事實,雙方當時就能達成調解協議。這樣的案件,訴訟周期僅為一天,大大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

二是因勢利導,把握調解良機,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調解的過程既是法官對法律的宣傳和解釋的過程,也是當事人之間充分溝通、相互交流的過程,這個過程有助于當事人全面認識和了解客觀事實。因此,法官應當針對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表現出的不同的訴訟行為和心理狀態,細心觀察和及時把握調解火候,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三是換位思考,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消除疑慮。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乏有當事人排斥法官調解,對調解工作持懷疑態度的案件。此時,法官從為當事人排憂解難的角度出發,理解和把握當事人的心態,以誠心和耐心消除當事人的顧慮,做好思想疏導工作,使一些表面看來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最終化干戈為玉帛。

與此同時,該庭還采取調執相伴,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調解是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協議在最大程度上滿足了當事人的需要,所以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執行由強制執行的被動,變成了自覺履行的主動,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