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銅山縣法院最近出臺規定,法院干警外出執行公務,必須在返回崗位后的3日內向紀檢部門匯報在外出期間的廉政情況,對隱瞞事實或違反規定者,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

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一些當事人為使法官在案件處理上能對己方進行“特殊照顧”,總是千方百計尋找各種借口接近案件承辦法官,干警外出執行公務成了他們拉攏法官最好的機會和理由。為了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打造一支廉潔司法的精英化職業法官隊伍,該院出臺干警外出執行公務六條紀律規定,要求干警外出執行公務返回后3日內,必須如實填寫外出執行公務述廉表,詳細匯報外出執行公務財務支出明細、是否與當事人“三同”及是否有當事人直接支付費用等有關情況,該述廉表必須有當事人簽字確認,并將存入干部廉政檔案,作為考核評價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該規定特別強調,禁止法官外出執行公務時和當事人“三同”,對于個別確因案情需要必須與當事人同行的,需向分管領導匯報并經嚴格履行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