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費收取辦法的調整帶來的新問題及解決對策
作者:陳黎筍 楊建彬 發布時間:2007-05-31 瀏覽次數:3546
國務院公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申請執行費的交納順序作了調整, 申請執行人不再預交執行費,由法院向被執行人收取。該規定對于減輕申請人的負擔,加大被執行人的責任,引導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具有積極的意義。但該項制度在具體實踐過程中,又出現了一些新問題,筆者現將
一、新的執行費用收取辦法存在問題
1、工作流程不規范。以往當事人申請執行時,由立案庭對有關費用統一審核計算,向當事人開具繳費憑證,當事人再持繳費憑證到指定銀行交費,程序比較規范。現在費用收取在執行過程中發生,容易出現收費標準不統一,計算不準確或執行人員直接收取申請費用等不規范現象。
2、被執行人惡意拒繳現象極易發生。被執行人往往帶有怨氣,在強制執行中對原所負債務都不愿主動履行,對新增加的申請費用更采取不配合態度。由于《辦法》規定,不出具正規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交納,由于執行人員當場并無財政票據,當事人可能依此理由拒絕配合。
3、當事人規避法律現象時有發生。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生被執行人自覺履行和申請人撤回申請的現象,由于申請人不再主張權利,此時能否再對申請執行費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執行,未有規定,操作起來較為棘手。
4、法官存在懈怠現象。由于過去申請費是申請人預交,由申請人對此費用進行督促,而現在申請費用由法院直接向被執行人收取,有可能出現部分法官為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通過放棄收取申請費的方式來與當事人作交易,導致訴訟費部分流失。
5、案件難以結案。為防止訴訟費用流失,一般規定執行案件申請費必須執行到位并附收費發票方可結案,但過于嚴格的規定,使執行案件難以結案,結案率明顯下降。
二、解決對策
1、規范收費流程。執行案件在立案時,應由立案庭對相關費用進行統一計算,但并不實際收取。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按照立案庭的信息提示開具繳費憑證,由被執行人向銀行交納,并由立案庭統一出具訴訟收費的財政票據。
2、規定申請執行費在執行款中優先扣除。應當明確規定,對申請執行費在執行首筆到位款中優先扣除全案的申請執行費,保證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
3、對在法院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時間之內,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和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應對申請執行費用免收,提高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對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生的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或申請人撤回申請,由于法院已花費一定財力物力,應對申請執行費進行強制執行。
4、加大學習宣傳力度。正確理解《辦法》的有關規定,使執行人員進一步明確擅自擴大收費和擅自少收費、不收費都是不符合規定的。同時審管辦、檔案室及紀檢監察室應將其作為必查項目,加強監督管理。
5、對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符合執行終結的案件和其他特殊情況確實無法收取執行費用的,應由執行人員出具報告并經嚴格審批后,將案件報結。同時規定申請執行費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可隨時恢復執行,類同于刑事罰金追繳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