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對“入戶搶劫”的界定
作者:王揚 發布時間:2007-05-30 瀏覽次數:1648
我國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凡“入戶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由于入戶搶劫量刑比較重,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對“入戶搶劫”的界定應慎之又慎。筆者帶者這個問題并結合案例談幾點認識。
趙某串入某大酒店511房間,然后偷偷打開房門進入房間。捆綁住在房里的關某,并用刀將關某刺成輕傷,搶得7000元現金及一部價值2000余元的手機。
該案在審理中對趙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沒有異議的,但是否屬 “入戶搶劫”有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賓館的511房間是關某租住的私人空間,趙某在房內對關某實施搶劫應定性為“入戶搶劫”。第二種意見認為,關某租住的房間雖然具有一定的私人性,但關某只是暫時居住在酒店里,酒店的房間仍然屬于公共場所范疇,因此周某等人并非“入戶搶劫”。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比較合理。理由:從目前有關搶劫罪的司法解釋規定來看,入戶搶劫是指為搶劫進入他人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牧民的生活帳篷等。可見,我國《刑法》所稱的“戶”是與公民的日常生活起居密不可分的,它是公民生存的私人空間,這種私人空間具有相對的穩定性、持續性、高度的私人支配性,這是“戶”與公共場所有本質上的區別。《刑法》所稱的“戶”應當理解為私人住宅,不應包括學生宿舍、賓館房間等場所,更不應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的辦公場所、公眾生產、生活的封閉性場所。
關某租住的賓館房間雖然與外界環境具有一定的隔離性,但其居住的時間是短暫的,旅客居住賓館房間時對居住空間只有一定的使用權而無支配權。從這個意義上說,賓館房間不應認定為刑法概念上的“戶”,其本質仍然屬公共場所。
主張認定“入戶搶劫”的人可能認為:某些進入其他封閉性場所的搶劫與進入私人住宅搶劫相比,危害性大體相當,將“入戶搶劫”僅限于進入私人住宅,不利于打擊犯罪。然而,我們應當看到:相對于其他封閉的空間而言,住宅更容易受到侵害,進入居民住宅搶劫,不但使處在封閉條件下孤立無援的受害人受到重大侵害,而且還會對左鄰右舍的正常生活產生巨大的心理強制,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居民住宅與一般的機關、賓館、商店相比,相對來說更為封閉,更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受到侵害時更不容易得到援助,特別是許多家庭都有老弱婦幼及病殘人員,一旦遭到犯罪分子的入戶搶劫,其后果往往不堪設想。綜上,酒店不符合“戶”的標準,對趙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