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525,江蘇省南京市高淳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高淳某疾病防控中心賠償原告呂蘭芳近9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呂蘭芳因患肺結核與被告疾病防控中心簽訂了免費治療協議后,疾控中心在未進行必要體格檢查的情況下開具了免費治療藥物。呂蘭芳服用藥物后,出現了皮疹伴皮膚瘙癢癥狀,但疾控中心仍未及時進行診斷并讓呂蘭芳停止用藥。事后,呂蘭芳被診斷為藥物性肝炎、亞急性重癥,前后共花去治療費12萬多元。

后來,因參加了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而報銷了4萬元醫療費后,今年2月,呂蘭芳將疾控中心告到法院,以其違反醫療規范和常規而導致自己患上嚴重疾病、帶來重大損失為由,要求賠償各類費用共計14萬多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雖為公益性事業單位,但不能違反醫療規范和常規,醫療行為如有過錯,則應承當責任。鑒于藥物性肝損害與原告自身體質也有一定因果關系,因此判決被告疾控中心賠償原告各類醫療費用近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