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法院514宣判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一煤氣用戶在偷用煤氣被處罰后和抄表員發生糾紛,進而起訴抄表員想其鄰居傳播他被處罰的信息侵害了他的人身權、名譽權、隱私權,要求判令抄表員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費8000元。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721,鎮江市城建監察支隊到張一濤所在片區入戶調查煤氣使用情況,在對張一濤家調查時發現張一濤有將煤氣表反裝致煤氣表不走的偷用煤氣行為,鎮江市城建監察支隊依照相關規定對張一濤作出了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1500元的處罰決定(張一濤已向鎮江市城建監察支隊交納了1500元),并就張一濤因偷用煤氣而被處罰的情況,向鎮江華潤燃氣公司營業所進行了反映。

200731518時許,燃氣公司抄表員陳明到張一濤鄰居家抄表時,張一濤稱其在家中聽到陳明向別人陳述其因偷用煤氣被處罰的事實,于是手持一根小竹條下樓趕到樓下,用竹條對陳明進行毆打,造成陳明輕微傷。

后張一濤因毆打陳明的行為被鎮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行政拘留二日。

陳明在庭審中否認其向張一濤鄰居說過張一濤偷用煤氣被處罰的事情。

今年4月張一濤訴至法院,認為陳明在其住所附近向周圍鄰居面前非法公開其因偷用煤氣被處罰的這一隱私,侮辱了他的人格,使其感到奇恥大辱,因此要求:對陳明侵害原告人身權、名譽權、隱私權的行為進行法律制裁,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費8000元。

京口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張一濤因偷用煤氣被處罰后,鎮江市城建監察支隊向鎮江華潤燃氣公司營業所進行了反映,陳明作為鎮江華潤燃氣公司職工,其了解這一事實是正當合法的途徑。實際上原告因偷用煤氣被處罰的性質為行政處罰,按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是可以公開的處罰,該處罰嚴格意義上說并非是民法所保護的公民所享有的隱私權范疇。由于原告所主張的侵害名譽權、侵害隱私權均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費8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