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氣用戶偷煤氣被處罰 狀告抄表員傳播消息侵犯名譽權被駁回
作者:楊維松 發布時間:2007-05-15 瀏覽次數:2234
本網鎮江訊: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法院
后張一濤因毆打陳明的行為被鎮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行政拘留二日。
陳明在庭審中否認其向張一濤鄰居說過張一濤偷用煤氣被處罰的事情。
今年4月張一濤訴至法院,認為陳明在其住所附近向周圍鄰居面前非法公開其因偷用煤氣被處罰的這一隱私,侮辱了他的人格,使其感到奇恥大辱,因此要求:對陳明侵害原告人身權、名譽權、隱私權的行為進行法律制裁,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費8000元。
京口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張一濤因偷用煤氣被處罰后,鎮江市城建監察支隊向鎮江華潤燃氣公司營業所進行了反映,陳明作為鎮江華潤燃氣公司職工,其了解這一事實是正當合法的途徑。實際上原告因偷用煤氣被處罰的性質為行政處罰,按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是可以公開的處罰,該處罰嚴格意義上說并非是民法所保護的公民所享有的隱私權范疇。由于原告所主張的侵害名譽權、侵害隱私權均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費8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