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南京下關法院高度重視對刑事附帶民事及自訴案件的審理,十分注重對刑事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案件審理中,著重進行調解,在更深層次上化解糾紛,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促進社會和諧。日前,該院審理詹某、梅某故意傷害(重傷)一案,正值被害人住院進行二期手術,為充分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合議庭加大調解力度,促使雙方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協議,一次性將10萬元賠償款及時送到了被害人床頭,彰顯了司法的人文關懷。因被告人真誠悔罪,被害人書面申請要求對兩被告人從輕處罰。合議庭綜合考慮案情,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詹某、梅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緩刑。一起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個案得到了妥善處理。

據統計,2006年以來,下關法院共審結故意傷害(含自訴)、交通肇事、強奸、搶劫、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刑附民案件64件,其中調解37件、撤訴14件,判決13件,調撤率79.69%。支持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239萬元,其中訴訟期間實際到位181萬元,實際到位率75.73%。他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把握時機化解雙方矛盾。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要發生在故意傷害、交通肇事、尋釁滋事等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僅對被害人的身體造成了一定傷害,同時也給其家庭帶來一定經濟損失,因此雙方當事人之間容易形成矛盾對峙。為盡量減緩、消除對立情緒,主審法官在認真閱卷,分清雙方責任的基礎上,調動各種積極因素化解矛盾,有針對性地做好雙方思想工作,促使被告人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進而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使被害人得到合理的經濟賠償,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實現案結事了。

二、敦促被告人履行賠償義務。為盡可能彌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主審法官在掌握案件具體事實的前提下,立足調解,著重做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教育和法律釋明工作,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向被告人闡明是否履行民事賠償義務的不同法律后果,敦促其主動履行。二是做好被告人親屬的思想工作,在被告人確無履行能力的情形下,加強與其親屬的聯系,宣講法律政策,曉以情理,促使其積極代為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

三、避免“以賠代罰”的認識誤區。嚴格法律適用,杜絕以賠代罰現象的發生。對因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而引發的犯罪案件,被告人積極賠償,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即時履行,并取得被害方諒解的,可以對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則適用緩刑。對于有賠償能力而拒不履行的,酌情從重處罰,以切實維護法律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