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婦“無限”訴求 夕陽老伴“有限”扶養
作者:夏春海 胡正義 發布時間:2007-03-13 瀏覽次數:2265
商某與吳某系夕陽婚姻并與1995年領取了結婚證。商某有三個子女,吳某是1984年離休干部,婚后工資都是商某領取。 2006年10月9日,吳某因患有脈管炎一直在醫院住院治療,工資自行領取。吳某并于2006年11月起訴要求與商某離婚。現商某因生活無著落,訴至法院要求吳某每月支付生活費1000元,每年支付房租500元,并承擔其以后所有的醫療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扶養義務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吳某依法應當給付商某一定數額的扶養費。但考慮到吳某實際情況,商某要求的每月千元生活費,數額過高,同時法院認為商某與吳某之間的夫妻扶養并不是解決商某生活困難的唯一途徑。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扶養費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