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承包大型商貿城裝潢工程,本應可以獲得可觀的利潤,沒想到質量不合格的瓷磚竟使自己蒙受巨大損失,雖已達成賠償協議卻遭銷售商家失信托辭,無奈公堂討說法。近日,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一審調結該起新年首例產品責任糾紛案,被告李某作為不合格瓷磚銷售商合計賠償原告蔣某材料費、運費、人工費、輔材費用等各項損失8萬元,雙方還同時約定逾期履行義務的經濟承擔責任。

先生是市區一家私人裝潢公司的老板,在南通如皋承接了某商貿城的室內裝潢工程。20055月,因工程所需向市區一家瓷磚商李某購買了大量溫州生產的某品牌瓷磚,并用于工程裝潢。孰料,發包方在驗收已貼好的墻磚時,很快發現該品牌瓷磚釉面存在的質量問題,導致先生不得不讓工人將所貼瓷磚全部剔出,重新購置合格瓷磚貼墻。包括已投入的輔材、人工及合同違約責任,先生稱遭受了10余萬的損失。為因劣質瓷磚帶來的損失能有個說法,先生找到了銷售商李某,幾經周折雙方才達成了賠償協議。然而李某協議后卻始終不肯給錢,還以應由廠家賠償作為托詞。20069月,先生無奈訴訟到港閘法院。訴訟中,由于李某對瓷磚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提出異議,在征求雙方的意見后法院依法委托了省里一家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得出的結果是部分瓷磚確實存在質量問題。面對不爭的事實,李某在法官的調解下,終于同意賠償先生因劣質瓷磚產生的各項損失。(孫興旺、王永余)

法官提醒:今年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宣傳日即將來臨,廣大生產廠商在向消費者提供琳瑯滿目的各類商品的同時,要特別注意所供商品質量的把關和檢驗。在追求效益的同時也應關注產品自身的質量情況,要堅決杜絕偽劣產品投入到市場。一旦出現產品責任問題,購買、使用者發生任何損害,必將追究生產廠家、商家賠償等法律責任。而廣大消費者在使用和享受各類商品時,也應注意保存和搜集與商品有關的資料,出現問題及時與商家、廠家聯系、磋商,必要時主動搜集證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以避免自己無辜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