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法院分析農村承包土地征用補償糾紛存在的問題、原因并提出解決對策
作者:沛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2-06 瀏覽次數:3031
隨著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以及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因土地征用補償引發的糾紛逐年曾增長趨勢, 2004年沛縣法院受理8件,2005年為14件,2006年為21件,由此引發的一些矛盾不斷凸顯,成為當前涉農糾紛中的熱點、焦點,更是審判實務中的難點,土地征用過程中的矛盾日益尖銳,已形成新的影響社會不穩定因素
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農民的承包經營權未得到充分保護。現行土地征用制度否定了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核心的土地他項權利的存在,作為農民雖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權,但唯一可獲得的是“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這只是對“實物”的賠償,而權利卻沒有獲得任何救濟。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并未顧及我國農地產權的現狀,對農民的承包經營權缺乏保護,仍然停留在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的時代;其次,征用補償標準低,并且被層層截留,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受到侵害,
二是補償標準低,并且被層層截留,農民的權益受到侵害。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了補償的標準,但補償標準過低,與土地的價值嚴重不符。 此外,《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使得土地補償費實際為鄉村干部所控制,而農民在土地被征用后所得甚少。這也在很大程度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三是缺乏堅強有力的監督機制和公開透明性。首先,存在暗箱操作,缺乏公開透明性,具體的征地政策群眾不知道,補償標準不明白,國家支付的土地征用補償金被有關部門挪用;其次,農村個別基層干部法制觀念淡薄,在征地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損公肥私,極大損害了廣大農民合法權益。
對策建議:
一是強化對被征地農民權益的保護。首先,土地征用補償的范圍應擴大到被征用土地上的承包經營權等土地他項權利,并分別予以補償;其次,提高補償標準,嚴禁侵害被征地農民利益;再次,改變補償方式,以被征用土地入股的方式,徹底解決被征用土地農民的后顧之憂。
二是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嚴格防止濫用土地征用權。首先,應由獨立的機關對征用農村土地進行立項審批,防止土地征用權的濫用;其次,應當賦予土地權利人對土地征用的異議權,保證土地征用的公正性。
三是堅持陽光作業,防止暗箱操作。首先,建立完善規范的土地征用制度,向群眾說明政策,公開補償標準,廣泛聽取意見,賦予群眾知情權、陳述權和監督權;其次,建立堅強有力的監督機制,形成由政府牽頭,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宣傳媒體、村民代表多方參與的監督機制;再次,加強對征地人員的任用管理和教育培訓,提高他們依法行政的能力,使其在工作中既能完成征用土地任務,又能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是強化人民法院對被征地農民利益的保護。首先,要提高審判效率,提供優質司法服務,對此類案件應及時受理、及時開庭、快速審理,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當事人生產、生活的影響;其次,加強訴訟調解工作,要形成一套符合農村征用土地特點、彰顯農村工作特色的調解機制,使審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得到有機的統一;要積極開展宣傳教育,提高農民的法制意識,人民法院充分發揮法制宣傳的前沿陣地作用,針對農村土地征用補償糾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讓法院裁判深入到基層、深入到人心,力求達到“審結一案,教育一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