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一旦發生,當事人之間往往存在著嚴重的隔閡,甚至產生尖銳對立、仇視情緒,潛在著矛盾激化的因素。對這種糾紛如果處理不及時或不妥當,就會影響社會正常的生活、工作和生產秩序,甚至引發嚴重刑事案件和群體性事件,從而影響社會穩定。妥善處理矛盾糾紛,預防矛盾激化,促進民事關系的和諧穩定,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的工作重點,是人民法院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內容。

一、民事糾紛中導致矛盾激化的主要因素

1、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一些當事人文化程度低,接受法制教育少,法制觀念淡薄。一遇糾紛,頭腦中固有的傳統、落后的觀念便占主導地位。有理的一方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是不相信法律能保護其合法權益,總是用自己認可的方式解決糾紛,導致矛盾越鬧越大,有理變成無理。無理的一方更是胡攪蠻纏,我行我素,不計法律后果。

2、信奉“強暴”、“法不責眾”觀念。一些當事人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認為當今社會“老實人吃虧”、“人弱被人欺”,信奉“強暴”,“打得贏就是不吃虧”。發生糾紛后不是求得妥善解決,而是一定要拼個你死我活,爭個臉子上的輸贏,對另一方尋求正當途徑解決糾紛,不是配合,而是置之不理,甚至認為對方是膽怯、退讓。有的當事人為使糾紛能按其要求迅速得到解決或是為了使其不合理要求得到滿足,喜歡糾集親友、同鄉、大打大鬧,以為“法不責眾”,把事鬧大才能引起重視,得到有利自己一方的解決。

3、對有關部門、法院公正處理糾紛持懷疑態度。一些當事人由于誤解、偏見,不相信有關部門、法院能公正合理解決糾紛。他們受某些不良觀念、不良風氣的影響,認為自己無權勢、無關系、無經濟,有關部門、法院都向著對方,從而對處理機關不信任。對處理機關正常工作程序不配合,對合理的處理意見不接受,聽不進勸解、教育。認為自己告狀無門、伸冤無期,進而以報復、拼命等非法方式走上極端。如果處理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作風不實,或出現過失或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更容易加速這些當事人走向極端。

4、當事人個體性格缺陷和心理失衡。當事人個體性格缺陷、心理失衡是民事糾紛中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性格是一個人對周圍現實態度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習慣化的行為方式。性格形成后,在生活各方面都頑固地體現出來,不易改變和控制。性情暴燥,心胸狹窄的當事人易采取過激手段,對另一方當事人以暴易暴;性格偏執、孤僻、多疑的當事人易與處理機關及工作人員糾纏不休,不易聽進勸解、教育,思想轉變緩慢;而性情剛烈,自尊心強,而自身獨立生活能力不濟的當事人,特別是女性一旦糾紛危及其現有生活,或受到極度精神打擊,易產生絕望心理而自殺。當事人在導致矛盾激化時的心理狀態主要有四種。一是激憤心理。由于受到強烈刺激,自制能力下降,一怒之下,采取不當方法,導致矛盾激化。二是報復心理。發生糾紛,不是求得協商解決,而非要爭個高低輸贏,寸步不讓,寸利必爭。一旦自己受到一點侵害或自認為吃了虧時,便以牙還牙,以暴易暴。三是絕望心理。糾紛得不到解決,或認為處理明顯對己不利,長期被欺壓,因而對按正當途徑解決感到絕望,從而挺而走險。多以自殺或與對方同歸于盡方式求得解脫。四是引起重視心理。有些當事人受不良風氣影響,認為事小無人管,鬧大了好解決,因而故意擴大事態,挑起群體性事件。

5、辦案人員工作不實,方法不當。民事糾紛訴至法院后,當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當事人總是希望得到迅速、公正的處理,以平息其內心的失衡。如果辦案人員工作拖拉,作風不實,方法不當,不能認真查明案情,耐心疏導,及時處理,化解糾紛,就有可能使當事人產生對處理機關不信任,而自找解決辦法。尤其是在辦案人員徇私枉法,偏袒一方時更易引發矛盾激化。

二、民事審判工作中預防矛盾激化的主要對策

1、強化服務社會穩定意識。要把預防矛盾激化工作作為民事審判工作重點,列入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工作目標,落實工作責任。院長、分管院長要對全院民事案件防激化工作負總責,經常性地督促、檢查防激化工作落實情況。一旦發現矛盾激化苗頭或群體性事件要迅速組織力量控制事態發展,要親自做好預防、化解工作。庭長要密切注意本部門所受理、審理、執行案件中可能激化的民事糾紛動態,發現情況及時匯報,及時處理。辦案人員要對承辦的案件負責,要細心了解、把握每起案件矛盾激化的可能性,立足預防。對存在矛盾激化可能的案件要注意掌握當事人思想動態,耐心細致地這做好疏導工作,切不可就案辦案,疏忽大意。

2、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在預防矛盾激化工作中的積極作用。人民法庭處在最基層,直接面向人民群眾,擔負著審理大量的民事案件,調解民間糾紛的重任。人民法庭熟悉管轄區域的民情,與當地調解組織及村委會等基層組織關系密切,與當地干部群眾關系融洽,對矛盾易激化的民事糾紛信息來源廣,能與當地基層組織密切配合,得到當地干部群眾支持,因疏導、化解矛盾,調處矛盾易激化民事糾紛效果明顯。實踐證明,加強人民法庭隊伍建設,調配好法庭審判干部,提高他們做好群眾工作,預防化解矛盾激化的業務能力,是人民法院做好預防矛盾激化,服務社會穩定的重要途徑。

3、完善預防矛盾激化工作機制。把預防矛盾激化工作貫穿到立案、審理、執行的全過程。接待來訪、立案審查時,要善于從當事人的言談舉止、情緒態度中發現矛盾激化的苗頭,及時疏導教育。在審理階段,審判人員要及時、全面掌握當事人的動向和心態,要善于運用法律,依法調解,善于運用證據說服、教育當事人,善于運用庭審,不偏不倚,公正裁判,千方百計避免激化結果發生。在執行中,要對當事人說清法律規定、法律后果,要文明執法,必要時要請當地組織予以配合。對生活確實存在困難的當事人,要切實幫助解決。要提高執行策略,講究執行藝術,做到既要執行法律裁判,又要防止矛盾激化。

4、做好三個結合,提高預防矛盾激化工作效果。一是要注意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結合。預防矛盾激化、化解糾紛,必須以嚴格依法辦案為前提,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打擊、制裁違法犯罪,懲罰、教育有過錯一方。同時,還必須注意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能就案辦案,機械辦案。在矛盾易激化時,即使制裁違法行為也要注意恰當的時機,采取恰當的措施。把預防作為重點,把制裁作為手段,達到穩定的目的。二是注意思想疏導與強制措施相結合。思想教育、調解疏導是防止、緩解矛盾激化的基本方法,貫穿于預防矛盾激化工作全過程。同時還要注意采取強制措施與之相配合。在處理矛盾易激化的民事糾紛時,對那些無視法律,嚴重侵犯對方當事人人身、財產權益,經教育不主動爭取對方調解,態度惡劣的當事人要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這樣既能安撫受害一方,對違法方也是一種法制教育,有利于預防矛盾激化。三是要注意發揮審判職能作用與依靠社會力量相結合。預防矛盾激化工作涉及面廣、時間緊、難度大,單純依靠法院自身力量,往往難以取得理想效果。人民法院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又要充分依靠社會力量共同做好預防矛盾激化工作。對那些涉及土地、山林、水利等資源歸屬、農村承包等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糾紛,更要與當地政府、公安等部門密切配合,做好群眾思想工作,穩定事態,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