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江蘇沭陽縣某鎮莊某某系某單位司機,在一次交通事故后逃逸,當該單位經過法律程序賠償后,又追償該司機的訴訟請求,獲得法院的支持。

2005216,莊某某駕駛滬A/Z7786小客車與馬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事故發生后莊某某逃逸。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對此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事故發生后莊某某逃逸現場,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因事故發生時,莊某某正在為上海恒余印刷有限公司工作。后馬某某因賠償問題將該公司和莊某某訴至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92220.55元。后該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由該公司賠償馬某某各項損失113698.70元。該案履行完畢后,該公司要求莊某某賠償相應的損失,均被莊某某拒絕。莊某某認為,發生事故時自己是為該公司加班,由于超負荷勞動導致疲勞駕駛才會發生事故,認為該公司應對司機的行為負責,故不同意賠償。20061221,該公司向江蘇沭陽法院起訴,要求莊某某賠償款計113698.70元。

法院認為,莊某某在為該公司工作期間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該公司向受害人進行了相應的賠償。莊某某在事故發生后逃逸現場,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由于莊某某的重大過失行為給該公司在經濟上造成了損失,莊某某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該公司要求莊某某賠償損失有事實的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調解不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酌情判決莊某某賠償該公司損失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