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家住南通海門市江心沙農場的蔡某因被害人施某將其私情泄露于他人,而懷恨在心。為泄憤報復,她將老鼠藥投入到施家存放食鹽的玻璃瓶中。115,海門市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蔡某因被害人施某將其私情泄露于他人,而對被害人施某懷恨在心。為泄憤報復,被告人蔡某于2006725日下午,乘施某家門未關之際,溜進施家廚房,將預備的含有毒鼠強成份的鼠藥投入施家存放食鹽的玻璃瓶中。當日晚飯后,施某及其妻子、女兒均出現抽筋、頭昏、嘔吐等中毒癥狀,并被送往醫院救治。之后,施某及其妻子身體一直不適,又分別于811913出現飯后抽筋、頭昏、嘔吐等較為嚴重的中毒癥狀,并求醫治療。

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某為報復泄憤,以在食鹽中投放鼠藥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應予支持。鑒于被告人蔡某系初犯,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了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