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泄私憤投鼠藥 被判徒刑三年半
作者:王宏 發布時間:2007-01-19 瀏覽次數:2120
本網南通訊:家住南通海門市江心沙農場的蔡某因被害人施某將其私情泄露于他人,而懷恨在心。為泄憤報復,她將老鼠藥投入到施家存放食鹽的玻璃瓶中。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蔡某因被害人施某將其私情泄露于他人,而對被害人施某懷恨在心。為泄憤報復,被告人蔡某于
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某為報復泄憤,以在食鹽中投放鼠藥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應予支持。鑒于被告人蔡某系初犯,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了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