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連云港訊:日前,連云港市連云區法院執行局對該院關于女童被高空墜落花盆砸死引起的賠償糾紛案的判決執行完畢,以被告住宅一套(放置花盆的住宅)沖抵執行款。至此,在該市引起廣泛關注的墜落花盆致女童身亡一案塵埃落定。

飛來橫禍

2005128中午放學,就讀于本市小學二年級的董婷婷像往常一樣沿路回家。當行至市中華東路7號樓時,她被1樓空調擱置架上結成的冰凌所吸引。巨大的好奇心驅使她爬上臺階,將手伸向了冰凌。不幸在這一刻發生,6樓陽臺上的花盆鬼使神差般墜落,正中小婷婷的頭部。未及哼一聲,她便昏了過去。 最終,婷婷因傷勢過重而逝。

傷心欲絕的董某夫婦處理完女兒的后事,便將花盆的主人居住在事發地6樓的張某一家起訴到連云區法院,要求張某夫婦賠償女兒婷婷的死亡賠償金等損失計270169.40元。

法庭激辯

張某也沒有想到,常年放在外邊的花盆會給另外一個家庭帶來不幸,并給自己的家庭惹上麻煩。對于董某夫婦的起訴,張某認為責任不應該全部在自己身上。他辯稱,董某夫婦負有未盡監護義務的責任;婷婷就讀的小學在當天1030分左右放學,致學生于1040分前離校,學校的管理與學生家長的監護脫節,為此,學校對婷婷負有未盡管理義務的責任;而 4樓業主范某安裝在7號樓頂平臺上的太陽能熱水器漏水滴到張某放置在窗臺護欄橫擔上的花盆土里,造成泥土淋濕變重,加之當天寒流襲擊,使太陽能熱水器漏水淋在花盆上結成厚重的大塊冰凌,更加加重了花盆的重量,造成橫擔難以承載。漏水淋到1樓空調上結成冰凌,引起董婷婷好奇而爬上臺階摘冰凌導致悲劇的發生,太陽能熱水器的所有人范某對此負有未盡管理和及時維修義務的責任。綜上,張某申請追加范某和學校為本案的被告,并要求原告承擔30%責任,范某承擔20%責任,學校承擔10%責任,自己承擔40%責任。

被追加為被告的范某辯稱,張某所述太陽能熱水器漏水不是事實,即使漏水也不會落到花盆里;花盆墜落是張某將花盆放在鋼架上,而鋼架已銹蝕到不能承受花盆的程度所致,與太陽能熱水器沒有任何關系。

而學校辯稱,董婷婷所在班級是按學校規定于1040分準時放學。致受害人受傷的花盆與學校無關,花盆也不在學校管理的范圍內,學校對此不應承擔責任,請求駁回對學校的請求。

公正判決

連云港市連云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128日上午,董婷婷放學后在墟溝中華東路7號樓玩耍時,因張某夫婦自行制作在窗外的鐵護欄銹蝕嚴重,導致鐵護欄上的部分鐵柱及兩被告放置在護欄上的花盆墜落,導致董婷婷被砸,經搶救無效而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張某夫婦給付了兩原告賠償款20000元,余款不愿給付。學校出于同情,捐贈原告27150元人民幣。

該院經審理認為,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本案被告張某夫婦在其所居住室窗外自制的金屬護欄銹蝕嚴重,兩被告應當預見到該花盆隨時都有墜落的可能,因其未能及時取下花盆并拆除銹蝕的欄桿,導致鐵欄桿及花盆墜落致。對此,被告張某夫婦有過錯。董婷婷放學后在上述兩被告所在樓下玩耍,因其玩耍之處系公共場所,并沒有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其玩耍行為與懸掛物墜落又無因果關系,故董某夫婦作為監護人對此事故不應承擔責任。被告范某是否承擔責任,法院認為,張某夫婦雖提供證人證明范某放置在樓頂的太陽能熱水器曾漏過水,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太陽能熱水器什么時候漏水、水是否漏到花盆里以及太陽能熱水器漏水與懸掛物墜落有因果關系。因此,被告張某夫婦要求范某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2005128日上午,董婷婷所在的二年級是按學校規定的正常時間放學,董婷婷放學后在校外受到傷害,學校對該事故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依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判決被告張某夫婦給付原告賠償款2489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