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父母獲賠二十六萬余元
作者:張寶玲 惠蕾蕾 發布時間:2007-01-16 瀏覽次數:2333
本網連云港訊:日前,連云港市連云區法院執行局對該院關于女童被高空墜落花盆砸死引起的賠償糾紛案的判決執行完畢,以被告住宅一套(放置花盆的住宅)沖抵執行款。至此,在該市引起廣泛關注的墜落花盆致女童身亡一案塵埃落定。
飛來橫禍
傷心欲絕的董某夫婦處理完女兒的后事,便將花盆的主人居住在事發地6樓的張某一家起訴到連云區法院,要求張某夫婦賠償女兒婷婷的死亡賠償金等損失計270169.40元。
法庭激辯
張某也沒有想到,常年放在外邊的花盆會給另外一個家庭帶來不幸,并給自己的家庭惹上麻煩。對于董某夫婦的起訴,張某認為責任不應該全部在自己身上。他辯稱,董某夫婦負有未盡監護義務的責任;婷婷就讀的小學在當天10點30分左右放學,致學生于10點40分前離校,學校的管理與學生家長的監護脫節,為此,學校對婷婷負有未盡管理義務的責任;而 4樓業主范某安裝在7號樓頂平臺上的太陽能熱水器漏水滴到張某放置在窗臺護欄橫擔上的花盆土里,造成泥土淋濕變重,加之當天寒流襲擊,使太陽能熱水器漏水淋在花盆上結成厚重的大塊冰凌,更加加重了花盆的重量,造成橫擔難以承載。漏水淋到1樓空調上結成冰凌,引起董婷婷好奇而爬上臺階摘冰凌導致悲劇的發生,太陽能熱水器的所有人范某對此負有未盡管理和及時維修義務的責任。綜上,張某申請追加范某和學校為本案的被告,并要求原告承擔30%責任,范某承擔20%責任,學校承擔10%責任,自己承擔40%責任。
被追加為被告的范某辯稱,張某所述太陽能熱水器漏水不是事實,即使漏水也不會落到花盆里;花盆墜落是張某將花盆放在鋼架上,而鋼架已銹蝕到不能承受花盆的程度所致,與太陽能熱水器沒有任何關系。
而學校辯稱,董婷婷所在班級是按學校規定于10時40分準時放學。致受害人受傷的花盆與學校無關,花盆也不在學校管理的范圍內,學校對此不應承擔責任,請求駁回對學校的請求。
公正判決
連云港市連云區法院經審理查明:
該院經審理認為,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本案被告張某夫婦在其所居住室窗外自制的金屬護欄銹蝕嚴重,兩被告應當預見到該花盆隨時都有墜落的可能,因其未能及時取下花盆并拆除銹蝕的欄桿,導致鐵欄桿及花盆墜落致。對此,被告張某夫婦有過錯。董婷婷放學后在上述兩被告所在樓下玩耍,因其玩耍之處系公共場所,并沒有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其玩耍行為與懸掛物墜落又無因果關系,故董某夫婦作為監護人對此事故不應承擔責任。被告范某是否承擔責任,法院認為,張某夫婦雖提供證人證明范某放置在樓頂的太陽能熱水器曾漏過水,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太陽能熱水器什么時候漏水、水是否漏到花盆里以及太陽能熱水器漏水與懸掛物墜落有因果關系。因此,被告張某夫婦要求范某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