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秦女士2002年在中國人壽蘇州分公司投保了“國壽千禧”理財兩全保險,合同簽訂后,按約支付了保費。2005年3月5日,她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生存保險金5000元,但保險公司卻遲遲未能支付。因此她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保險合同,返還她已繳保費24900元。1月8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一、保險公司周末不能領取大額現金埋隱患
原來2002年3月2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保險業務員陳某向秦女士推銷“國壽千禧”理財保險產品。秦女士就未兒子買了一份這樣的保險,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間終身;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自2002年3月3日零時起;繳費期間20年;繳費方式年交;紅利處理方式為累積生息;保險費8300元;紅利累積利率每年由保險人公布;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對應日,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和身份證件領取生存保險金5000元。合同簽訂后,秦女士依約向保險公司交納了三年的保險費共計24900元。
2005年3月5日,秦女士與按照合同的約定到保險公司營業網點申請領取生存保險金5000元,向網點營業員提交了保險合同、身份證原件、最后一期保費交納收據,并填寫了《生存保險金領取申請書》,由兒子在申請書上簽了名。網點營業員則復印了秦女士及其兒子的身份證,并在保險合同上蓋了“已進入領取期”印章。因當天是周六,保險公司營業網點不能領取大額現金,領取需要在周一至周五辦理。因此秦女士當天并沒有領取到5000元生存保險金。
兩天之后,即2005年3月7日,當初向秦女士推銷保險產品的業務員陳某在《生存保險金領取申請書》下方的授權委托書上自己填寫了委托人秦女士和受托人陳某的簽名,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證原件從保險公司領取了生存保險金5000元,而保險公司則向陳某出具了領款收據。2006年初,秦女士因生存保險金即委托律師向保險公司發函要求解除合同。而保險公司則復函表示:生存保險金5000元已由受托人陳某領取。秦女士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遂即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二、生存保證金被冒領究竟誰之過?
保險公司公司業務員陳某是否得到被保險人授權委托領取生存保險金?保險公司讓陳某領取生存保險金是否存在過錯呢?
原告秦女士認為,在2005年3月5日,她和兒子一同前往辦理了領取生存保險金的各項手續,因當天是周六,營業網點不能領取大額現金,領取需要在周一至周五辦理。因此她和兒子全當天根本沒有領取到5000元生存保險金,事后也沒有委托陳某去領取生存保險金,保險公司應對讓陳某領取生存保險金的后果負責。
而保險公司則認為,按照公司慣例,陳某可以接受被保險人的委托、辦理領款手續,這是屬于民間代理行為。另按照公司規定,公司的柜面營業員是必須看到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身份證原件、最后一期保費交納收據和《生存保險金領取申請書》后,才能讓領取款項。如果被保險人不能自己領取,可以委托他人領取,但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還要提交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因陳某在辦理領款手續時均符合了上述條件。據此,可以認定陳某是受到委托來領取生存保險金的。因此,陳某領取生存保險金的結果應由被保險人負責。
三、兩處簽名明顯不一保險公司為慣例埋單
那么陳某是否受到被保險人的委托呢?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后認為保險公司業務員陳某代被保險人領取生存保險金并未得到授權。首先保險公司制作的《生存保險金領取申請書》上明確注明“若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領款),委托他人代辦的,請填寫授權委托書”。根據該要求,該委托書內容應由申請人本人填寫,但委托書實際上是由陳某所填寫,并冒簽了申請人的簽名。在申請人未認可的情況下,應認定陳某未得到授權;其次,保險公司柜面營業員除了要審查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身份證原件、最后一期保費交納收據外,還應該審查《授權委托書》上委托人的簽名與《生存保險金領取申請書》上申請人簽名是否一致,明顯不一致的就不應該辦理領款手續。而《授權委托書》上委托人的簽名與《生存保險金領取申請書》上申請人的簽名有明顯差異,作為保險公司柜面營業人員應對此產生合理懷疑,但營業人員卻疏于審查,在未向被保險人進行核實的情況下就為陳某辦理了領取手續;再次,在同一合同法律關系中,陳某既是保險人的業務代理人,又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委托代理人進行雙方代理,顯然有悖法理。因此,保險公司在陳某辦理領取手續時,審查不嚴,向陳某發放生存保險金具有過錯。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的規定,法院依法判決解除秦女士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國壽千禧”理財兩全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返還秦女士保險費24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