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近日,溧水法院刑庭依法對一起惡性故意傷害案件進行公開審理,當庭對周晨、田俊、孟銀銀、郭駿、金榮昌、管軍等6名被告人分別以故意傷害罪、窩藏罪判處九年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6年初,周晨的朋友吳某與湯濤產生了糾紛,周晨得知后,與管軍、孟銀銀、田俊、郭駿、尹兆國等人協商報復,周晨為此還準備了砍刀。2006423下午3時許,尹兆國在溧水縣永陽鎮彎子口看見湯濤、楊淋在附近的葡京餐廳就餐,于是就打電話將這一情況告知了周晨,周晨在電話里安排尹兆國先看住湯濤,隨即帶領田俊、孟銀銀、郭駿和金榮昌從永陽鎮海韻大酒店到蘇果超市門口,在車上周晨給了田俊一把砍刀,并安排田俊下車與尹兆國會合看住湯濤,自己帶領孟銀銀、郭駿和金榮昌去二里橋尹兆國的暫住地取了二把砍刀,接著又趕至葡京餐廳門口,指使田俊、孟銀銀和金榮昌各持一把砍刀去砍湯濤等人。田俊、孟銀銀和金榮昌進入葡京餐廳內對正在用餐的湯濤、楊淋猛砍,當場將楊淋右手砍下,湯濤左手砍斷,并將楊淋右胳膊和湯濤頭部、背部等部位砍傷。作案后,在周晨安排下田俊、孟銀銀、郭駿和金榮昌逃往南京,后五人又逃往鎮江。期間,管軍明知田俊系犯罪嫌疑人,仍資助田300元路費,幫助其逃匿。經法醫鑒定,楊淋的損傷程度屬重傷,七級傷殘,湯濤的損傷程度屬輕傷,十級傷殘。

溧水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晨、田俊、孟銀銀、郭俊、尹兆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管軍明知田俊是犯罪嫌疑人,仍為其提供資金,幫助其逃匿,已構成窩藏罪,綜合本案案情,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是該院近年來受理的較為罕見的故意傷害惡性案件,罪犯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影響較大。受理此案后,溧水法院黨組高度重視,專門安排分管院長全面負責指揮,對犯人押解、后勤保障以及開庭審理等各項工作進行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刑庭合議庭人員為辦好此案,不顧平時辦案的疲勞,放棄周末休息時間,認真翻閱卷宗,仔細了解案情,僅用了12天時間便快速審結了這樣一起重大的案件,有力地維護了地方社會和諧穩定,以實際行動積極響應了“法治江蘇”平安創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