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金壇一衛生站站長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商業賄賂8萬余元。近日,該站長被金壇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緩期5年執行。

姚某系金壇某鎮衛生站站長,20054212日、15日姚某在辦公室先后三次收受了河南某醫藥有限公司銷售業務員的賄賂,總計5萬元。事后,姚某以衛生站名義同該醫藥公司簽訂了藥品采購合同。同年61718日,姚某又先后在辦公室和金壇青年廣場附近收受南京某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和浙江某藥業有限公司業務員賄送的人民幣總計3萬元,事后姚某分別以衛生站名義從這兩個公司購進器材和藥品。該案于今年7月份東窗事發,姚某隨即被公安機關控制。金壇法院經審理認為,姚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不受侵犯,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