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27,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原告周某訴被告王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主持庭前調解,由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周某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人民幣7000余元。王某為一時感情沖動,付出了代價。

20069月,王某與妻子張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發生爭吵后,妻子張某賭氣回娘家與被告王某分居生活。20061010上午,張某的繼父即原告周某,陪同張某到被告家取衣物等生活用品,遭到王某拒絕,夫妻再次發生爭吵。在此過程中被告王某又與同去的原告周某發生爭吵并揪打,周某被王某一拳擊中頭部而倒地,致周某右耳受傷,頭部外傷,花去醫療費近8000元。20061127,原告周某向本院提起賠償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夫妻不和應通過正當的方式加以溝通、調解,而不應用暴力的方式對待他人,發泄自己心中的怨恨,被告對原告的損害結果負有主要過錯責任。原告在面臨被告夫婦發生爭執時,未能妥善處理好矛盾,繼而與被告發生爭吵、揪打,也有一定的過錯。法院經過耐心細致的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終原、被告達成賠償協議,并當場履行完畢,激烈的矛盾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