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非普通買賣 承租人不享有優先權
作者:吳亮亮 陳美 發布時間:2006-10-24 瀏覽次數:3238
本網南通訊:因企業改制而將企業的整體資產予以轉讓,那么屬于該企業的一部分房產對于承租人來說,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呢?10月24日,啟東市人民法院給出了答案,改制過程中,房產屬于整體資產不可分割的部分,該資產轉讓行為不同于出租人整體出賣房屋,因此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原告李某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訴請被駁回。
李某長期租用某門面房,該房原為匯龍房管所公房。2002年,市建設局將原啟東市房地產公司的所有資產均轉讓給宋某。李某認為,市建設局未按照法律規定在出讓原房地產公司公房前三個月內通知承租人,該轉讓協議剝奪了承租人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故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資產轉讓協議部分無效,并要求對自己承租的公房行使同等條件優先購買。
法院審理認為,按照司法解釋,李某認為其所承租的房屋從房屋的使用功能上看,與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使用功能可相對獨立的,故其優先購買權應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但本案中啟東市房地產公司在改制過程中采用的是整體資產轉讓,包含了原企業所有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土地資產、企業總負債等內容,在改制過程中屬不可分的整體,該資產轉讓行為不同于出租人整體出賣房屋,訴爭房產是公司總資產不可分的部分,李某不能因為其承租原公司的部分房屋而主張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