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9月18日,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對一起雇主收取雇員風險抵押金案作出判決,法院判令被告余海返還原告嚴麗風險抵押金3000元。

余海系徐州公交某線路的承包經營人,因經營需要聘用嚴麗為售票員,嚴麗先后于2003年11月、2004年2月向其交納風險抵押金共計3000元。2005年6月6日,雙方又簽訂了兩年期的聘用合同,約定:“售票員貪污票款、收款不撕票及撿棄票賣、賣假票、在行車期間被檢查出超或少實際票款在2元以上,同為貪污票款處理,收非法所得,沒收全部押金”。2005年10月16日, 余海等人在檢查嚴麗的票款時,發現票盒內的票款超出實際票款79元,遂將其辭退。嚴麗要求退還押金遭到拒絕后,訴訟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余海在雇傭嚴麗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抵押金,其行為違法,應予退還。雙方因票款產生的糾紛可通過其他正當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