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入世后的中國急需建立一個與世界先進相接軌的健康、有序、高效的競爭市場。面對市場上鋪天蓋地、形形色色的假貨,作為現代社會管理者的政府行政部門自然責無旁貸,非政府、非營利組織的消費者協會也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而近年出現的王海式的職業打假者及QBPC等企業聯合打假組織,讓我們感覺到了中國的打假主體在多樣化。對符合市場經濟需要,真正的打假主體我們應進一步健全、完善之,對由于現有體制的不完善而異化出的打假力量,我們應結合國情,權衡利弊,審慎對待。

一、中國打假主體現狀

(一)制假售假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我國法定的打假主體即為不正當競爭執法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競爭執法的職責授權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則分別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專利管理部門、商標管理部門、衛生、貿易等管理部門實施執行。

(二)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作為中國的非行政性宏觀管理者,在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活動中也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章規定:消費者組織包括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消協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它們作為非營利的、公益性的社團,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來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三)王海式的職業打假者。即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進行雙倍索賠的知假買假者。對于這類主體應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學界和社會輿論一般存在著這樣兩種觀點:一是對消法對消費者所下的定義采取文義解釋,認為“買假索賠”超出了“生活消費的需要”這一用語可能的文義范圍,因此應肯定“買假索賠”案不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范圍之內。第二種觀點認為對這一定義應作擴大解釋,“生活消費的需要”應解釋為“非為生產消費的需要”,所以,知假買假者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從司法實踐來看,類似的打假,有的法院判“王海們”勝訴,有的法院判“王海們”敗訴。盡管知假買假者的法律地位尚未確定,但這一新生的打假力量卻受到了很多人尤其是社會輿論一邊倒的支持。

(四)企業聯合打假組織。例如由74家跨國公司組成的QBPC組織,其全稱是“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QBPC的前身是中國反假貨聯盟(CACC),它成立的使命??不論是過去還是現在??就是在中國打假。其旗下的成員均是赫赫有名的世界級品牌,如微軟、惠普、寶潔。在成立章程中,QBPC提出,將同中央、地方各級政府部門、企業及其他組織合作,為中國的打假工作做出積極的貢獻。

上述四個主體是中國社會目前存在的主要打假力量,認定其存在著多樣化趨勢主要是源于以下兩方面考慮:首先同國外相比較,打假主體三和打假主體四可以說是中國社會所特有的。其次從歷史的角度考慮,主體三和主體四是中國社會近年新生的打假力量,也正因為如此,它們在法律上的地位目前仍是缺失的。它們的存在將會給中國社會尤其是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帶來怎樣的影響,我們對之應持怎樣的態度,這些都是值得我們認真思考的。打假主體一和打假主體二在現代國家是普遍存在的,但是,認識一下它們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能讓我們對它們所擔負的職責有更好的理解。下文試作論述。

 二、對打假主體的理性思考

(一)政府是現代社會的守夜人,現代社會需要政府組織通過民主程序受國民的委托來為全體公民提供公共物品。政府運用公民授予的行政權力通過征稅來獲取資源,用于維護公共秩序,提供公共福利。因此,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為市場經濟活動的參與者提供一個健康、良好、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為廣大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健康有保障的社會消費市場,是每個現代政府必須履行的職責。現代民法確認了公民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此由法律確認保障的私權基礎上,公民平等的參與市場經濟活動。基于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平等的市場主體間所產生的糾紛要獲得權威的令雙方都信服的解決,必須要由一個私權之外并高于私權的第三者來出面干預。因此,現代經濟法賦予了政府公權以保障政府干預、規制市場主體行為的順利進行。由此可見,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及法律的確認為政府行政部門規制市場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政府打假主體的確立是不容置疑的。

(二)但是,政府在從事公共事務方面并非完美無缺,隨著當代民主福利國家與自由市場體制這兩種選擇都出現問題。人們在“第一種政府失靈”的基礎上提出了“第二種政府失靈”的觀點。所謂“第二種政府失靈”是指政府不僅在從事競爭性私人物品的生產中存在著失靈,在公共事務方面,政府也有失靈之處。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政府對市場信息掌握不完全,政府作為雇員機構具有官僚組織的弱點,運行成本高、效率低下,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往往不計成本,易導致浪費。秦暉教授還認為,民主政府的社會政策往往有一種“中間取向”,作為受選民委托者,它往往體現大多數選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中那些最弱勢群體,以及其他特殊群體的需要,比如婦女、兒童、殘疾人、赤貧者的保護等等。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或稱為非營利性機構(Non-profitable Organization)的社會團體便應運而生了。現代法律亦確認了這些團體的法律地位。實踐中,這些團體確實較好地解決了一些市場不愿干、政府又不好干的中間事務,彌補了政府與市場兩者的缺陷。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所帶來的許多問題將越來越需要通過國家和個人以外的一些社會團體來加以解決。同樣,在消費者問題愈演愈烈的今天,消費者組織的作用也將越來越巨大,所以,消費者協會的打假主體地位亦是名正言順的。

(三)王海們打假很功利,其直接目的是為了獲得消法賦予消費者的雙倍索賠權,打擊偽冒偽劣產品只是這一索賠行為的副產品。社會輿論一般認為,基于目前我國市場上假冒偽劣產品泛濫,政府打假體制不完善,消協作用發揮不充分等問題的存在,法律應支持這一類主體的行為。而反對一方則認為,打假是政府的事,是要依靠公權來解決的,職業打假者利用私權來干預市場經濟運行機制,是不利于政府部門對市場的統一規范的。

筆者的觀點是,職業打假者應當歸位到市場經濟活動參與者的角色上,而不應該是市場游戲規則的協調者。原因如下:第一,中國市場上假貨問題嚴重,是我們的社會體制缺失、不健全的結果,是法定的打假主體打假失靈的后果,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從深入全面的改革入手,一步步建立健全現有的市場規則、市場制度,承認職業打假者的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現有不完善體制的妥協,而非長遠、明智之舉;第二,用“經濟人”假設來分析。“經濟人”命題有兩點含義,一是經濟行為者的利己性;二是經濟行為者的理性特征,西方經濟學在此前提下演繹分析得出的基本觀點就是,經濟活動當事人在自由市場制度中對自身利益的追求能夠使稀缺的經濟資源有效率的配置和使用,從而使整個社會的經濟利益最大化。“王海們”是市場經濟中的“經濟人”,其打假行為符合“經濟人”命題的第一層含義,卻不一定符合第二層含義。現代社會實踐發展亦表明,“經濟人”假設僅考慮了經濟活動與當事人直接相關的收益和成本,而沒有考慮在此活動中所產生的社會成本。因此,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考慮,“經濟人”的追求私利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經濟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當然也就不可能百分之百地促進整個社會的經濟利益。法律一旦確立職業打假者的法律地位,受利潤的趨使,原來從事社會其他財富創造的一部分個人或行業由于對市場信息掌握的不完全,會被盲目吸引到這個牟利行為中來,眾多的打假者為了獲利,很可能會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排擠同行,導致一系列新的社會問題的產生。而且,職業打假者的打假行為會產生兩個矛盾。第一是打假者自身行為與其愿望的矛盾,隨著其打假行為的展開,市場上的假貨會減少,但出于獲利的目的,他卻希望市場上假貨永遠存在,甚至越多越好;第二是打假者利益與政府部門行為的沖突,政府的打假行為會對職業打假者的利益產生影響,因此,職業打假者很可能會對政府打假行為進行排斥、抵制,在某些情況下,甚至與制假者達成某種妥協。這樣,政府打假難度將會加大,市場秩序將更趨混亂,廣大普通消費者與合法廠商仍是受害者,而且已不僅僅是假貨制售廠商的受害者。另一方面,職業打假者打假行為的可行性也是值得懷疑的。售假商場作為“經濟人”也會對打假活動作出趨利避害的反應。當某一“消費者”對某一商品(假貨)要求大數量的購買時,出于對對方真正身份(打假者還是消費者?)的懷疑,商場可能會以種種理由如貨源不足而拒絕出售。所以打假者只能購買少量,而對少量商品的雙倍賠償對財大氣粗的商家來說只是“九牛一毛”,絲毫動搖不了其售假的“決心和勇氣”。或許,有人會講,積少成多,只要每個買得假貨的人都來行使索賠權,便能使售假商家“從舅舅家賠到姥姥家”。但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因為首先消費者不可能個個都是產品質量的專家,能認識到自己購得的是假貨;其次,有的消費者即使知道自己購買了假貨,也可能會覺得數額太小或太麻煩而認為不值一訴,所以,既使確立了職業打假者的法律地位,也不大可像有些人認為的那樣會將假貨市場橫掃一空。第三,從中國假貨市場的現狀來看,假貨不僅在國內橫行,在國外也呈燎原之勢。統計數據顯示:自1996年以來,海關查獲的侵權產品的案值在不斷增加。1999年1月至8月,全國海關查獲的侵權貨物共400多批,價值人民幣9400多萬元。另外,中國入世后,假冒產品出口可能會更加嚴重,因為中國會有更多的外貿公司擁有進出口權,假冒產品的出口將更加容易。顯然,職業打假者對這一領域的假貨是無能為力的。中國已經加入WTO,假貨在國外的蔓延,勢必影響我國商品的國際信譽,直接制約我國產品的出口,如何規范這部分市場,只能依靠政府行政部門。

從以上分析可看出,職業打假者不應被賦予法律地位。

(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市場的基礎經濟單元和競爭主體,是市場經濟活動中最重要、最積極的參與者。進入中國市場的任何跨國公司最強烈也是唯一的目的動機便是通過組織生產經營活動追求利潤最大化,打假顯然超出了它們應有的活動范圍。但是,中國的假貨市場現狀卻讓聯合利華??寶潔、阿迪達斯??耐克這樣的同行競爭對手攜手走進了QBPC。從其主要打假策略來看,QBPC走的是一條政府公關的道路,可見,跨國公司在中國遇到的假貨市場難題是一個制度環境的難題。從某種角度來看,其對中國政府提出的某些建議、愿望和呼喚正是WTO和國際社會對中國市場所提出的要求。

這類組織的存在,我們應當這樣看待。首先,它不同于職業打假者,職業打假者的行為第一目的是為了獲利,而企業聯合打假組織成立的直接目的便是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這種目的與行為的統一性,目的與身份的純正性更有利于其在市場活動中作出理性、規范的行為;其次,它走得是配合政府打假的路線,在打假活動中處于輔助配合地位,政府的決策、命令主導著這類組織活動的有序展開,從而不同于職業打假者單打獨斗,沒有秩序組織的盲目活動;再次,作為大型的跨國公司,它們具有強大的財力、物力、人力來收集市場信息,并能通過自身產品的銷售情況,較好地說明市場假冒產品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可靠的第一手資料,也能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乎市場要求的安排。但是,另一方面,企業為參與打假,必須支付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以外的經費,這種經費對跨國公司而言,雖不算多,但它們很可能將其轉嫁到所銷售的產品上,這樣增加負擔的便是國內的廣大消費者了。另外,跨國公司參與打假,也影響了中國國內市場在國際上的形象。畢竟,營造一個健康、有序的競爭市場是政府的份內之事,對公司而言,似乎有點勉為其難了,這將對外國在華投資產生較大的影響。

基于此,我們一方面要肯定企業打假組織參與打假所發揮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也不可忽視其帶來的某些負面影響。

三、健全打假體制的幾點建議:

根據上述分析,要健全中國打假體制,必須讓真正的市場打假主體最大化的發揮其應有效率,讓現階段參與打假的非正當主體歸位到正當市場所賦予它的角色、任務、行為上。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改革我國的不正當競爭執法機關。國際上競爭法機構的設置大體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是美國、日本為代表的設立準司法機關性質的專門執法機構。美國的專門執法機構是聯邦貿易委員會,該委員會具有極高的權威性,直接向國會負責,不受總統指揮,執法中完全獨立行使職權而不受其他行政因素的干擾。第二種是設立行政機關專門實施競爭執法,歐洲多數國家采取了此種模式。第三種是司法機關執行競爭法,為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提供司法支持。相比之下,我國的競爭執法機關則復雜得多,獨立性、權威性都弱得多,過多的執法部門易造成兩種極端,一是相互推諉,大家都不管,二是一哄而上,大家爭著管,無論哪一種都不可能建立起一個高效、良好的市場環境。并且,這些部門,無論是工商、技監,還是公安都要依靠地方財政養活,易受行政因素干擾,導致中國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所以,中國應當建立一個具有權威性、高度獨立的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機關。在上述三種模式中,以美國模式為參考比較適應我國現行打假需要。

(二)增強我國競爭執法機關的執法力度。首先要健全法律法規,對一些國際通行公認的規則制度要吸收、融合進我國的法律中,對入世后中國市場上出現的新事物、新現象,要及時作出相應規定,保證有法可依。其次,競爭執法機關要嚴格執法,嚴厲打擊執法過程中徇私舞弊,護假保假行為。尤其是海關應加大對出口產品的監管力度,為中國產品樹立良好的國際形象起監督保障作用。第三,要加大處罰力度,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制假售假本身就是犯罪,一般由警方出面解決。但在我國大部分給予行政處罰,且行政處罰數額也不高,統計顯示,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1997年共查處假冒侵權案件1532件,僅有57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998年共查處14736件,35件被移送司法機關,這樣的處罰,對于那些造假者,尤其是實力雄厚者,威懾力顯然是不夠的。

(三)消費者協會的作用要真正發揮起來。目前,我國的消費者協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非政府性組織”,而是半官方性質的。其經費來源、人員編制、內部管理體制等方面都還存在著不足和缺陷。實踐中,有些消費者組織蛻變成營利性機構,為商家企業作代言人,這些都是與消協的宗旨和目的相違背的,法律應對其進行進一步規范。另外,我國消協對消費者的支持大多是道義上的,作用十分有限。我們應當借鑒其他國家、地區一些先進的制度規定,例如,臺灣地區“消法”規定,消費者受到損害后,可以通過與消協訂立權利轉讓協議,將損害求償權轉讓給消協,由消協代表受損的消費者去法院起訴。這種求償權轉讓制度,不僅免去了消費者在時間、精力、物力上的耗費,還大大提高了消費者求償成功的可能性。

(四)建立重獎舉報制度,職業打假者的行為應當引導到一個于己于他人于社會都有利的法治軌道上來,重獎舉報制度便是一個可行的方法。政府部門應當鼓勵消費者舉報制假售假行為,對舉報者按照罰沒的假貨數額給予一定比例的物質金錢獎勵,這既調動了廣大公民參與打假的積極力,又使得個人利益與政府部門及社會的利益相一致。

(五)重視企業打假組織的作用與力量。一方面,它們的呼聲反映了國際市場對中國市場的要求,反映了入世后的中國市場經濟所應發展的方向和道路,中國政府理應有所回應。中國經濟要融入世界,就必須認真審視跨國公司在中國的經濟活動中所遇到的制度難題,并從參與世界經濟的角度,給于較好的解決。另一方面,它們的財力、經驗、建議對一個轉型社會中的政府來講是具有較大意義的,利用它們的這些優勢,我們可以加速本國經濟的發展。另外,中國政府對它們的回應和重視亦能堅定外商對中國市場的信心,對中央政府堅決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的信心。正如寶潔某高級經理所說的,政府極為重視,這點讓我們打假很有信心。

 

 

參考資料:

1、楊紫 煊: 主編:《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沈小波:《“經濟人”假設與可持續發展》,《廈門大學學報》1998年第1期。

3、秦暉:《全球化進程與入世后的中國第三部門》,《南方周末》2002年8月29日。

4、《“王海們”是否還受〈消法〉保護》,《南方周末?消費廣場?社會版A7》2002年8月29日。

5、梁慧星:《知假買假者不受〈消法〉保護》,《南方周末》2002年7月25日。

6、《寶潔打假:一筆糊涂帳》,《南方周末》2001年9月20日。

7、《跨國公司聯合打假》,《南方周末》2001年9月20日。

8、李恒光:《社會中介組織發展制約因素分析》,《當代財經》2002年第5期。

9、李友根:《消費者權利保護與法律解釋??對一起消費糾紛的法理剖析》,《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6年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