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送達存在問題與對策
作者:魏雪涵 發布時間:2006-09-11 瀏覽次數:3289
一、當前民事訴訟文書送達工作存在的問題分析
1、直接送達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口流動加強,外出打工經商長期不歸的情況增多,身份證登記地址與實際住址不一致的情況比較普遍,有的當事人地址提供不詳或者地址發生了變化沒有及時通知法院,有的當事人故意避而不見,造成送達人經常難以找到受送達人尤其是案件的被告。
2、留置送達繁。根據民訴法第79條的規定,在直接送達時當事人拒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進行見證。但此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比較困難。有的基層單位或組織不配合,人員找不到,找到了不愿意來,來了不愿意見證。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比比皆是,這種對留置送達見證形式的嚴格要求無形中加劇了送達難的程度。
3、委托送達拖。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護、本位主義等原因,怕得罪當事人,怕當事人報復,對外地法院委托送達的積極性不高,推托敷衍了事,推說當事人找不到,或者能及時送達的也拖延送達,甚至對委托法院的請求置之不理。
4、郵寄送達軟。為解決送達難,目前不少法院嘗試與郵政部門協議實行特快專遞送達。這種方式的好處是在回執上可以注明送達材料的名稱,有受送達人的簽名,而且由郵政部門送達,可以減少當事人的對立情緒,送達成功率較高。但特快專遞仍存在不少數量的拒簽收情況,有些當事人見到法院郵件會直接拒絕簽收,而當事人一旦拒收,郵政部門無權留置送達,也不能讓當事人的親屬代收,最終還是退到法院,由法院再送,結果是辦案周期被延長,甚至延誤了送達、審理、執行的最佳時機。
5、公告送達慢、費用高。公告送達不規范、不統一,有的只在法院公告欄內張貼,有的在受送達人的住所處張貼,有的通過人民法院報公布,有的通過其他報紙、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公布,效果也相應有所區別,甚至有當事人認為公告費太高,不愿登報公告。而公告送達時間長,每次公告需60天,一個案件通常至少需要送達開庭傳票和送達判決書兩次公告,僅送達時間就4個月,如果公告要登報,則時間更長。雖然公告時間并不計入審限,但卻延長了結案時間,加大了訴訟成本。另外,公告送達的公告費一般在300元以上,對于一些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來說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并且,公告費還無法減免。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1、明確送達的主體。現行民訴法中沒有規定送達的主體,司法實踐中一般由書記員或法官送達。針對“送達難”的現狀,該院積極探索新方式方法,如使用特快專遞,成立專門法警送達組負責送達,使用法官助理送達等。
2、改進送達方式。一是建議確立郵寄送達效力,不再對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以“直接送達”這一送達基本原則為前提進行限制。同時從立法上規定郵政部門的郵政人員在送達時享有留置送達權,從而防止當事人規避法律,拒絕簽收法院的訴訟文書而造成退件。二是完善公告送達。就實際效果來看,公告送達在更大程度上是程序意義而非實體意義,時間過長只會導致效率低下,建議可通過修改縮短公告時間。三是建議取消留置送達需要基層組織、單位見證的規定,加快送達進度。
3、平衡適用送達方式,減少送達環節。應該允許多種送達方式的并存,并由送達人或當事人選擇最適當的方式。對不能當庭宣判的案件可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對調解當庭達成協議的案件,可當即制作調解書讓當事人簽收,避免當事人隨意反悔造成不必要的訟累。
4、填補法律漏洞。一是制定指定代收人、法定代收人制度。對當事人在訴訟期間變更住址或外出的,必須向法院指定其代收人,未指定的法院將訴訟文書交付郵寄即使被退回也視為送達。二是實施訴訟文書送達地確認制度。規定雙方當事人確認訴訟文書有效送達的方式與地點,按此方式地點不能送達訴訟文書的,或者方式與地點發生變更未及時通知法院造成訴訟文書不能送達的,由確認一方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三是制定送達推定制度。對當事人提出上訴、承認收到訴訟文書的等情形應當視為收到原訴訟文書。
5、提高送達人業務素質。在有限的時間和空間里,與當事人說情、說理,避免直接沖突,杜絕冷、硬、橫、推,在保證法律的威嚴性和公正性的前提下,選擇讓當事人更容易接受的方式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