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司法改革是黨的十五大明確的法院工作任務之一,根據這一任務目標,最高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建立科學的案件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因此,審判管理工作乃至整個法院的管理工作都需要引入現代化的管理方法、模式。采用計算機技術,引入信息化的理念來推動法院管理工作,已經被越來越多的法院領導認可。

一、法院系統信息化的現狀

以江蘇的三級法院的信息化現狀來看,整個信息化建設現已經取得較大的成績,為審判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很好的技術保障。

1、計算機等現代化的辦公設備的引入,為現代化的審判工作開展提供了有力的技術保障。目前,全省法院均配備了一定數量的計算機、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等設備。司法統計、文書制作、庭審記錄等工作完全在計算機上完成。以目前的應用來看,計算機設備已經成為開展法院審判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的設備之一。計算機的普及應用,為法院信息化的工作提供了很好的硬件基礎。

2、各級人民法院的局域網與廣域網建設取得了圓滿的成功。目前,從全國范圍來看,法院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不同規模的計算機局域網有800多個。而建成三級法院連通的廣域網絡的省(直轄市)有四個,江蘇就是其中之一。通過良好的網絡環境,各級法院實現了辦案網絡化,信息管理電子化,公文流轉無紙化。借助高效的網絡通訊手段,大大提高了法院的辦案效率, 改變了過去傳統的書面信息傳遞模式,使得上級法院能夠及時了解各級法院審判工作的情況。科技法庭的建立,改變了過去庭審的模式,突破了時間與空間的限制,使得異地開庭、異地證據展示成為可能,同時借助廣域網實現了全省法院內庭審直播。

3、法院信息化軟件的發展得到了長足的進步。從第一家法院使用以來,經過四年的發展與研究,江蘇省內法院所使用的“法院綜合信息系統”在審判業務管理、法院綜合信息管理、公文流轉等方面日趨成熟。通過該軟件的使用,基本上滿足了法院信息化的軟件需求,使審判流程管理、裁判文書制作、審管信息統計實現信息化管理,真實、快捷、全面、準確的反映出法院的管理現狀,在法院審判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中發揮巨大的作用。

二、現行情況下,法院信息化面臨的幾個主要問題

通過幾年的發展,法院的信息化建設已經取得了不小的成績。計算機使用的普及、局域網與廣域網的建設、信息管理系統的引入,使得法院的審判管理工作走上了一個新臺階。但幾年的發展中,也反映出了不少問題,如領導認識對信息化認識不足,眾多的法院軟件缺乏系統間的通訊等問題。可以說,對于信息化開展較早的一些省份來說,法院信息化建設已經到了一個“瓶頸”階段。面對現有的、已經建設完成信息化環境,如何進行下一步的建設,如何解決在前一階段建設中遇到的問題已成為首要任務。從整體上來看,法院的信息化建設主要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

1  過分強調技術因素,忽視非技術因素對信息化的作用

目前,法院信息化建設實現了“四化”。所謂“四化”是指常規辦公無紙化、檔案管理電子化、流程監控網絡化和庭審記錄電腦化。常規辦公無紙化是指通過法院自身的局域網,不僅是簡單的機上撰文不用筆,文件傳閱網上調閱,而且全面建立了成熟的網上辦公系統;檔案管理電子化,是指實現了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同步生成;流程監控網絡化,是指通過電腦實現審判流程的微機管理;庭審記錄電腦化,即由書記員直接應用電腦進行庭審記錄。這“四化”僅僅是信息化建設的初步體現,信息化建設的真正意義和目的并未真正體現出來,但多數法院的信息化建設往往到此步就停滯不前了。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人為因素、管理因素、組織因素等方面的非技術因素障礙已經逐漸超越技術因素障礙,成為法院系統信息化建設的主要“瓶頸”。

一個法院的信息化,少則投入幾十萬元,上則數百萬元、數千萬元。當我們將這些錢投入到法院信息化建設當中,建設完善網絡環境,引入管理軟件的同時,卻忽略了信息化的組織和管理。信息化的建設其實是一個完整系統,它包含技術、管理和組織三方面。技術信息化是手段,組織信息化是基礎,而管理的信息化才是目的,三者缺一不可。如果只重視其中一方面必然導致信息化建設的失衡,從而產生“木桶效應”。

實際上,在信息化設建設過程中,設備的購置,軟件的使用,技術人員的到位這些硬性指標是最容易完成,也是最容易取得成績的。因此,法院的領導會認為信息化工作是技術人員的工作,院里只要給人、給錢,設備買了,軟件使用了,法院的信息化就實現了。但實際上,這樣的信息化方式只是信息化的初步階段,也許這樣可以使某些部門提高工作效率,實現“無紙化”辦公,但實際上對法院的整個管理的提高,工作的效率的提升并沒有多大的貢獻。這樣的信息化模式會讓領導對信息化建設的意義和作用還停留在單純的“辦公現代化”層面上,認為信息化不過如此,從而失去信心。實際上,在整個信息化的過程中,組織和管理的到位,才是信息化建設的關鍵。對信息化建設缺乏正確的、本質性的認識,對信息化的認識體系主要建立在技術手段與支持工具的基礎上,信息化建設往往表現為技術先進,效果低下。但信息化的引入往往會改變現有的工作模式,所以難免會有會法院干警不積極甚至消極對待。同時,在管理軟件使用后又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往往會出現案件信息填寫不準確,少填、錯填情況時有發生。這樣帶來的結果會使得司法統計數據相對不準確,領導從系統中實際能獲得的信息有限,導致領導層較少的使用系統,從而使領導層對信息化產生疏遠感。

2  強調部門信息化,忽略了對審判流程的管理

現行的法院管理軟件的建設模式,往往采用的是一種“模擬手工”的建設方式。這樣的方式核心思想是根據現有的管理模式,將可以填寫的數據或表格等信息電子化,由計算機存儲,提高檢索的效率,方便的進行數據統計。當人們采用這樣的模式將計算機技術引入法院管理,去模仿現行的管理模式時,這樣的信息化可以極快的讓人們感到法院信息化的進行,也可以極快的體驗到信息化建設帶來的成果,但采用這樣的手段對信息化的長遠發展是不利的。因為,法院的綜合管理能力并未因為技術手段的引入而有多大的變化。它給法院領導和眾多的管理人員留下了信息化除了提高數據處理速度外對管理沒有什么大用的深刻印象,而這對信息化的發展和進一步建設是極為不利的。因此,應盡可能避免使信息化的建設陷入模仿型信息化的困境。

法院信息化的價值源泉來源于組織和管理內涵上的變革和創新,而不只是信息技術的引入。整體上看,法院信息化軟件的建設應以審判業務需求為向導,建設審判流程的信息化而非部門的信息化,重塑法院管理業務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在現行的軟件中,主要表現為重視審判部門的信息化管理,以審判管理部門為核心來建立整套的案件流程管理模式,而沒有把案件流程管理提到首要地位上來。這樣的軟件管理模式實際上不會對管理需求、管理組織、審判業務流程與管理方法產生影響,對管理決策工作也無直接影響。它能夠對一些分散的數據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性改善,如司法統計等。但它與原有的模式看起來沒有什么不同,其對管理活動的支持是微弱和被動的。在這樣的信息化模式下,事實上無法測度也看不到整個法院效益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從系統理論的角度來講,由于新系統的信息處理邏輯、信息量、信息質量與信息流程并未繁盛明顯的變化,因此,受控制的執行系統也不可能有明顯的變化,沒有明顯的管理效益、無法提高法院的綜合能力也是必然的。

3  使用軟件眾多,但缺乏數據通訊手段,導致“數據孤島”的現象逐漸浮現

隨著信息化的逐步推行和發展,中央和地方方面都會根據各自的需要推出一些軟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使用。但在實際的軟件開發過程中對信息化工作缺乏整體規劃,實踐中偏重于某個業務環節或某一個管理功能的信息化,注重單元技術和短期效益,與整體集成和溝通程度不高。從技術的發展角度看,由于技術狀態的不均衡,各廠商的經驗和從事的服務范圍限制及平臺、工作的不統一,加之管理過程和管理系統的規范標缺失,使各個信息系統之間的兼容性和集成性成為問題。在實際的使用過程中表現為一臺機器往往要裝上四五個法院系統內要是使用的軟件,同時最大的問題還表現為這四五種軟件不能進行數據通訊,導致這些軟件的存儲的數據象一個個“孤島”一樣,與世隔絕,不能外界來往,使得各部門信息處于一種割裂狀態而沒有被很好的互通起來,成為一個個物理上互聯、邏輯上卻不能互通的“數據孤島”。這種“數據孤島”帶來的不僅僅是資源的浪費,更多的、更嚴重的法院人力的資源浪費。例如,中央要求上報的司法統計數據可以完全可以由地方上所設計使用的綜合管理系統中的案件數據生成。但實際使用中,兩種軟件都有自己未公開的數據結構和標準,同時又缺乏相應的數據接口來傳輸數據,導致已有的數據需要再次的人工統計,并錄入系統,造成了人力資源的極大浪費。

而在我國信息化建設中“信息孤島”的產生有其必然性,它是由多方面因素決定的,只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切忌一葉障目,片面尋求解決辦法,這樣只會造成更嚴重的問題。

4  缺乏對信息數據的深層次的處理與分析,導致大量的數據資源被浪費

管理信息系統是一個由人和計算機等組成的、能進行管理信息的收集、傳遞、存儲、加工、維護和使用的系統。而現行的信息管理系統多數還處于MIS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商】信息管理系統)階段。一個優秀的MIS能夠將孤立的、零碎的信息變成一個比較完整的、有組織的信息系統,不僅解決了信息存放的“冗余”問題,而且大大提高了信息的效能。然而,MIS僅僅是一個廣義的信息系統的初級階段,一個完整的廣義的信息系統規劃不僅包括系統中最小的數據資源實體,也包括經過數據分類、挖掘后提取出的信息,還包括信息關聯處理、邏輯判斷后形成的決策知識。數據資源在政務處理流程的每一個必要環節中得到的增值,從數據資源的低級形態逐步轉變為高附加值的精加工產品,為各級管理、服務功能提供支持。而現有的MIS多采用主要面向聯機事務處理(OLTP)的傳統數據庫技術來管理數據,其聯機分析和知識發現的效率很低,其次,MIS一般是基于機械式的模型庫而設計的,用它來解決非結構化的問題則困難重重。第三,MIS只能利用現有的信息,而不能將內外部信息相融合。現有的法院信息系統收集到大量的數據,這些數據不僅可以反映出法院系統內部管理存在的現狀和問題,同時還經包含了大量的有價值的社會信息在其中。因為,法院的案件其實是較突出的社會矛盾的反映。透過的法院案件信息的分析,可以有效的推動社會的發展,為政府的決策提供很好的依據。一個好的數據分析系統能夠提供大量的信息來推動政務決策的效果。信息化的決策支持過程是一個從非結構化數據中抽取結構化信息,再提供非結構化決策分析結果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最重要的是中間環節??抽取結構化信息,即數據分析環節。量化管理代表著先進的管理趨勢。量化的數據分析結果不能代替決策本身,決策支持并不等于決策自動化。但是量化的數據分析結果作為量化管理的基礎,是科學決策的依據。采用量化管理方式的政府機構做出的雖然是非結構化的決策,但其決策內容直接來源于數據分析內容,其決策準確性和有效性也與數據分析有關。但從目前的使用來看,整個信息系統只提供了少量的數據匯總和統計功能。這種功能看似實現了數據的分析,但實際上它對數據根本就沒起到信息關聯和邏輯判斷作用。而這兩點是數據分析的關鍵點所在。

三、解決措施

針對以上問題,在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借鑒管理學、管理信息系統和數據挖掘等技術,提出了法院信息化的一些解決方案。

1  領導親自參與信息化建設,建設以審判業務流程為核心的新型管理系統,推動法院管理的整體性改革。

一個法院的信息化建設,不僅僅是技術人員和資金投入的問題,它更多的是要求組織管理的信息化,全法院人員的信息化。因此,法院信息化的成功離不開法院全體干警的支持。在這方面,領導的意志起了決定性的作用。信息化建設中的許多關鍵問題都要領導拍板,同時,法院領導要更多的關注如何在法院內建立一種信息化的氛圍,這比信息化的任何設備投資都顯得重要,只有讓全院干警認識到信息化的作用和必要性,調動全院干警信息化的積極性,讓信息化的意識深入人心,才能真正的搞好法院的信息化建設。從整個信息化的建設歷程來看,信息技術對于管理的意義并不在于其自身的威力有多大,而在于管理活動借此能擴展多大的視野與空間,信息化的真正效益與價值源泉在于它對管理活動本身的變革與貢獻,而這一點恰恰需要技術與管理的協同運作。

審判業務是法院的核心業務,因此,法院的管理需要以審判業務為核心,法院信息化中所使用的軟件更應如此。而現使用的軟件過分強調了部門的管理化,忽視了對案件整體的流程管理。現有的模式中,依然是人在推動案件數據的流轉,這樣就摻雜了很多的人為因素在里面。一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應是由流程推動業務流轉,而非人工所為。通過一套先進的信息管理軟件建立一套相對嚴格的流程運轉體系,可以將權利交給機器,防止人為干預,保證信息的公用性與透明度;另一方面,由于所有程序流程都是可視的,每一個部門的辦事情況均可以被看到,所用時間也均可以被查到,有利于行政監督,降低了不確定性,增加了行政組織運作的開放性和透明度,這對案件的審理,乃至整個法院的管理是有很大益處的。例如,使用計算機分案,可以避免了人選案件、案件擇人的現象,從源頭上杜絕了“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因此,改變現有信息化模式,抓住審判業務核心,是下一步信息化的重點。

2  加強法院信息化的標準建設,采用先進的數據通訊方案,解決現有系統中的“孤島”問題。

在我國的信息化建設過程中,出現“數據孤島”現象是必然的。如何解決這些“孤島”則成了擺在信息化建設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難題。

從現有的使用情況來看,不少地方系統已經做了不少嘗試。例如,直接操作其它軟件所使用的數據庫等。但這終究是臨時方案,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所在。

實際上,在法院的整體信息化建設的過程中,都忽略了一個信息化標準的建立。法院信息化發展到今天,急切的需要一份涉及對具體技術、技術方法和技術流程的指導標準。選擇應用最廣泛,發展最有前景的信息技術,制定一套類似工業標準的法院信息化建設標準,使信息化具有可靠性,兼容性,擴展性,靈活性,協調性和一致性。從而提供安全、先進、有競爭力的服務,并降低開發成本和時間。

就法院而言,可在現有的軟件基礎上,可以通過升級現有軟件,采用一些數據通訊標準,制定規范的數據通訊接口,來實現各軟件的數據通訊,放棄直接操作其它軟件所使用的數據庫的臨時解決辦法。

3  在現有的信息化的基礎上,引入“數據決策支持系統”,對現有數據進行高質量的分析

現有的MIS發展已經進入成熟階段,而在MIS發展高級階段的產物之一就是數據決策系統。決策支持系統是以信息技術為手段,應用管理科學,計算機科學及有關學科的理論和方法,針對某一類型的半結構化和非結構化的決策問題,通過提供的背景材料、協助明確問題、修改完善模型、列舉可能方案、進行比較分析等方式,為管理者做出正確決策提供幫助的人機交互式的信息系統。當一個法院的領導者面對全院一年中的上千個案件中,他是不能夠從這些紛繁復雜的數據中得出什么結論的。因為這些數據是原始的,含有大量噪聲、雜質的數據。這些數據需要進行加工分析,以一定的形式展現在領導者面前,才能使領導者看出某些問題和聯系。而數據決策支持系統正可以把遠離決策者的數學模型以決策者易懂的表達方式擺在決策者面前,并通過交互作用把決策者的經驗分析滲透系統的數學模型分析之中,而后對數據背后隱藏的特征和趨勢進行分析,最終給出關于數據的總體特征和發展趨勢。這一點,是現行的任何MIS系統所不能做到的。

現行的法院信息管理系統收集了大量的案件數據,但往往只對數據進行簡單的統計和匯總,這樣其實極大的浪費了這些數據資源。簡單的統計和匯總是不能夠對數據背后存在的聯系進行分析的,統計出來的數據實際上還需要進一步的加工,才能領導者做出決策的依據。

“數據決策支持系統”的引入將可以給法院信息化的建設帶來質的變化,讓信息系統真正成為領導做出正確決策有力的臂膀。

法院系統的信息化是一個任重道遠的項目,而信息化工作又是一個“前人種樹,后人乘涼”的工作,搞好信息化建設將使法院的整個管理工作邁上一個新的臺階。因此,在法院的信息化建設的初期,不僅需要技術人員的全身心的投入,更離不開領導的關心和全院干警的支持,只有三方面全面進步,才能真正的搞好法院的信息化工作。

綜上所述,法院的信息化建設工作依然是個漫長的過程,但領導的重視、新技術的引用、標準的制定以及軟件自身的調整是下一步信息化建設中的四個關鍵所在。搞好這四點,才能使法院的信息化建設更上一個新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