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損害賠償案件執行率低的原因分析及其對策
作者:曹仁華 肖文明 發布時間:2006-06-15 瀏覽次數:3262
在目前我國各地法院受理的執行案件中,大都存在一個共性現象,就是與受理的其他類型執行案件相比,交通肇事損害賠償案件存在著執結率和執行標的到位率“雙低”的情況,筆者結合工作中執行此類案件的實際情況,認為主要有以下兩點矛盾影響案件執結:
一是受理案件執行標的較大與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之間的矛盾。據不完全統計,在筆者所在法院,近年來未結的交通肇事損害賠償的147件案件中,執行標的需要被執行人賠償10萬元以上的還有12件,5-10萬元的有23件,占未結案件的23.8%。而有的被執行人本身就比較困難,屬于“經濟困難戶”,整個家庭基本是溫飽狀態,在住房等許多方面都在低位,他們發生事故的基本就是農用車或拖拉機、摩托車等,在執行中將其變賣后的價值遠遠不足以清償案件標的,被執行人又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任何財產。執行案件的標的較大與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之間的懸殊分化導致部分案件根本難以執結。
二是一些被執行人保險意識單簿與保險公司的理賠款不能及時兌付之間的矛盾。筆者在執行此類案件過程中就發現有為數不少的被執行人根本就沒有參加機動車保險,導致事故發生后賠償無力,而另外有一些人雖然參加保險,但在事故發生后確定的理賠額不足以清償執行標的額。其他的一些人雖然參加了保險,并獲得保險公司理賠,但在實踐中,筆者發現有的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手續繁瑣,需層層審批,少則幾個月,多則半年以上,還審批不下來。這就導致一寫案件雖然能夠執結,但由于時間問題而遲遲不能到位。
對該類案件的執行,首先,索賠人求償心理迫切且帶有感情色彩,一般的說服工作很難令其心服。凡交通肇事案件的索賠者,或其自身或其親屬是肇事的受害者,他們的身心均受到了很大的損害。同時,為了挽救生命和早日康復又蒙受了巨大經濟損失。如果對合同索賠者可以用經營風險之類作為理由進行解釋的話,對肇事索賠者則顯然不行。他們的索賠要求不僅僅出于經濟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還帶有精神撫慰的性質。其次,被執行人償付能力差又與索賠者迫切求償的心理形成了強烈的反差,法院在其中陷入了左右為難的境地。交通肇事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很少有涉及單位的。因為凡單位和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經營戶的車輛,一般手續齊全并能投保,且車主有賠償能力,肇事后大多能通過自行協商或經行政主管部門調解達成賠償協議,并能自覺履行,無須打官司。起訴到法院的,特別是通過民事程序上來的案件,多是肇事車輛手續不全,未投保,車主沒有賠償能力的,其中以農村農用車輛居多,實踐中接觸的被執行人多是農村閑置剩余勞動力,因車況差且手續不全,白天不敢上路,多是趁早晚和夜間抄近路開快車。當他們了解到對自己應負的責任力所不及時,不少人便遠走他鄉或就近藏匿。特別是執行階段,躲避成為這些人的通常選擇,而被執行人的這種選擇又進一步激怒了索賠者,加重了法院的執行負擔。再次,由于感情方面的因素肇事索賠者往往又對法院的期望值過高,把判決書確認的給付內容當成法院的承諾,一旦執行受阻,便易產生強烈的對立情緒,有的則把怨氣直接發泄到法院身上,指責執行人員故意拖延執行,偏袒對方當事人等。了解了交通肇事案件的上述特點,就可以發現如下一個問題:即交通肇事案件到了執行階段,許多案件中早已蘊涵著一個無解的矛盾,即迫切的執行請求與相對不足的履行能力的矛盾。針對申請人要求比較迫切,雙方的對立情緒又比較大,特別是受害方有人在事故中死亡或終身殘疾的案件,執行標的也就比較大等特點,筆者以為可以從以下及方面進行考慮:
第一,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賠償案件時,應把被告的實際償付能力作為事實依據考慮進去。如果千萬份判決千篇一律的引用同一賠償標準,把相同重量的賠償負擔壓在承受力量相差懸殊的不同的責任主體肩上,讓他們一例承擔,交通肇事案件在執行上出現結案率低、信訪率高就不足為奇了。
第二,要堅持對當事人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宣講有關法律規定,介紹被執行人的狀況及采取的執行措施,動員其搜索提供執行線索,協助法院執行;必要時,采取開庭執行的方式,擴大透明度,增強說服力;同時,把情況適時通報有關部門,提請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上訪者的工作,避免其他問題的發生。
第三,要堅持依法執行,對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的應采取積極的執行措施,及早達成執行目的;對被執行人確無執行能力的,該中止執行的應中止執行,符合終結執行條件的終結執行。特別應注意防止因當事人上訪纏訴產生急躁情緒,采取不當措施,偏離執行軌道情況的發生。工作做細,加大執行力度,窮盡執行手段。在一般的案件中,可以首先通過申請人和依職權對肇事車輛的保險情況進行調查,對保險過的車輛等通常采取對將被執行人在保險公司的理賠款予以凍結,然后再依法按程序操作。對那些沒保險過或者理賠款不足的,則依法通過找被執行人談話,雙方協商,以及通過對被執行人家中進行搜查,對被執行人在銀行的賬戶存款進行查詢,對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進行拘留等措施一一用足
第四,要注重做好執行和解以及審理中調解分期履行的工作。對那些在審理階段,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依照法律文書即時履行到位。對在執行階段對標的較大的,被執行人一時不能履行完畢的案件,進一步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在此基礎上促成他們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分期履行,防止矛盾激化。
最后,要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弱勢群體,做好社會福利救濟工作。對那些申請人家庭比較困難的,被執行人又確無履行能力的,及時通過聯系由地方各級組織,向他們通報情況和商量,給予適當的補助和照顧,達到穩定思想、安定社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