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訪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葉兆偉
發(fā)布時間:2004-05-14 瀏覽次數:2487
記者: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和憲法修正案都凸現(xiàn)了以人為本的人權保障立法精神。當前,貫徹落實國家賠償法對于人權保障有哪些積極意義?
葉兆偉:“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在于堅持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十六屆三中全會又進一步提出,要堅持以人為本,促進人與經濟社會的全面發(fā)展這樣一種科學的發(fā)展觀。以人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不斷滿足人們的多方面需求和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這是科學發(fā)展觀的本質和核心,反映了我們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本質和規(guī)律性認識的進一步深化,也為我們在新時期進一步深入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指明了方向。
從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出,這是一部對憲法承諾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兌現(xiàn)法,代表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一部能夠充分體現(xiàn)現(xiàn)代政治文明和管理理念的制度設計,完全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其實質就是一部人權保障法。十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為我們國家和人民的行動指南,并把人權的憲法保障作為一項重大的憲法原則確定下來,這是在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下作出的重大決策,在我國歷史上還是第一次,這必將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è)的進步。人權的司法保障是人權憲法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賠償制度作為一項具有人權保障意義的司法救濟制度,迎來了難得的發(fā)展機遇。
記者:自國家賠償法頒布十年來,我省法院克服種種困難,對賠償案件大膽立案,公正審理,使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取得了突破性地進展。您能否介紹這方面的情況?
葉兆偉:首先,我們可以從案件受理數的分析比較中發(fā)現(xiàn),國家賠償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1995年--1997年三年間,全省法院受案數只有24件,而1998年?2001年三年間達150件,是前三年的五倍多,2002年、2003年每年的收案數均達100件,隨著收案數量的逐年增加,我們對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也在不斷加大。
10年來,在各級黨委、人大的領導、監(jiān)督和有關機關的支持下,在全體國家賠償審判人員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法院國家賠償審判工作有了很大發(fā)展, 依法受理一批國家賠償案件,保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初步形成了一支國家賠償審判專業(yè)隊伍, 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制度, 廣泛宣傳了國家賠償法和國家賠償審判工作。
通過十年的探索和努力,我們取得了可喜的成績,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其一,領導重視是搞好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關鍵。10年來,我省各級法院領導,把國家賠償審判工作擺上了黨組的重要議事日程,像抓其他審判工作一樣,切實加強對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領導,解決實際問題。省法院院長親自過問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主動出面協(xié)調有關方面的工作,在組織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方面提供保障,為國家賠償工作在江蘇的啟動和發(fā)展奠定了基礎。其二,堅持制度創(chuàng)新是拓展國家賠償工作的有效途徑。2003年開始我省法院賠償委員會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中引入聽證程序,并制定規(guī)范性意見確保聽證的施行,實現(xiàn)了審判的公開,提高了國家賠償決定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其三,依靠黨委領導、接受人大監(jiān)督,加強與有關部門協(xié)調,是搞好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基本保障。國家賠償工作涉及面廣,相關法律法律規(guī)定過于原則,工作難度大,我省各級人民法院主動爭取黨委和人大的支持,解決了實踐中不少問題和困難。省法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還建立了由法院、檢察院、公安、監(jiān)獄管理機關等司法機關參加的定期協(xié)調會,通過協(xié)調機制,對實踐中一些有分歧的疑難復雜問題達成了共識。
記者:我省法院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目前一些群眾對國家賠償法仍了解不夠。因此,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請您具體介紹一下哪些機關可能成為賠償義務機關。
葉兆偉:國家賠償案件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在行政賠償中,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該行政機關即為賠償義務機關,行政賠償案件引入行政訴訟程序,由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審理。在刑事賠償和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中,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即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這些機關即成為賠償義務機關,這類案件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
記者:那么,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有哪些步驟?
葉兆偉: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下列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被錯誤拘留的;沒有犯罪事實而被錯誤逮捕的;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被刑訊逼供或者被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合法財產被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zhí)行的。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有權要求賠償。
如果公民遭受不法侵害,賠償請求人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要經過以下步驟:一、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確認其職權行為違法;二、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三、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四、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如果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時,申請賠償的步驟是:一、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確認其職權行為違法;二、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記者:您認為國家賠償審判工作還面臨著哪些問題, 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在新形勢下,今后將有些哪些新舉措?
葉兆偉:從國家賠償審判工作開展的10年來看,有許多困難和阻力。在一些地方這項工作尚未得到領導足夠的重視,有些賠償義務機關配合、支持不夠,這反映出國家賠償工作的司法環(huán)境不夠理想。這其中有賠償義務機關的問題,有賠償請求人的問題,也有全社會的關注與重視問題,當然也有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人員自身的問題。近年來,我們正在采取一系列舉措,例如,舉辦知識競賽、建立司法機關的溝通協(xié)調機制、不定期向政法委和人大匯報工作等措施,努力改善國家賠償工作的司法環(huán)境。
國家賠償審判工作是國家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新的審判工作,是人權司法保障的最重要內容之一。十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人權的憲法保障作為一項重大的憲法原則確定下來,這是在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下作出的重大決策,對我國人權保障事業(yè)意義重大。人權的司法保障是人權憲法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賠償制度作為一項具有人權保障意義的司法救濟制度,迎來了新的發(fā)展機遇,同時也面臨嚴峻的挑戰(zhàn)。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主要舉措就是在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中全面引進聽證程序,推進國家賠償案件的審判方式改革,保證國家賠償案件的公正公平審理。同時,抓緊對國家賠償證據規(guī)則的探索。
文章出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賠償辦